不按規定包裝標識 應負哪些責任
《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對其銷售農產品的包裝質量和標識內容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處理、處罰:
使用的農產品包裝材料不符合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農產品包裝過程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應當包裝的農產品未經包裝銷售。
農產品未按照規定標識。
冒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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