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5年10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同步施行。
《條例》自2011年5月啟動至2015年7月31日審議通過,歷時4年,是廣東省首個開展網絡聽證的地方性法規,填補了廣東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空白?!稐l例》吸收了廣東省多年積累的實踐經驗,著力解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問題,兼顧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實際經營條件和加強食品安全從嚴監管的要求,較好地處理了食品安全與群眾就業的關系。
首先實現制度創新。一是鼓勵建設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區。為支持和規范各地采取措施推進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區建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在總結我省中山市小欖鎮、佛山市南海區等地推行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區的成功經驗基礎上,《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設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區,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實行集中管理。 二是建立食品小作坊禁止性目錄管理制度。為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范,提高監管效能,《條例》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同時凸顯了廣東特色。例如,廣東高溫潮濕的氣候容易導致花生在儲存或者運輸過程中因霉變產生黃曲霉毒素,食用油小作坊生產條件簡陋,不具備吸附、皂化、脫色等精煉工藝,無法根除原料霉變引發的黃曲霉毒素B1污染,對長期食用散裝花生油的居民帶來健康風險;又如,我省曾經發生多起小作坊用工業乙醇勾兌的假酒致多人死亡案件。因此,《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和使用酒精勾兌的酒類。 三是實行免費培訓指導。為更好地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條例》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進行免費培訓。
其次具有很高的操作性。一是明確了監管主體?!稐l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負責食品小作坊的登記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負責食品攤販的登記工作。 二是建立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制度。為體現“重監管輕許可”理念,本著便民、利民的原則,《條例》明確了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和食品攤販登記卡的登記材料、登記受理程序、登記條件、登記信息變更和登記證注銷等規定,適當降低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市場準入門檻。 三是規范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為促進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有序的、規范的、健康的發展,發揮其積極性,《條例》規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責任、原料控制、人員健康管理、臺賬記錄、票據憑證保存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要求。 四是賦予了監督管理手段?!稐l例》明確了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綜合治理、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抽樣檢驗、培訓指導、社會監督、獎勵、信用記錄、誠信分類管理等制度。
最后就是注重務實銜接。一是實現食品安全工作一般規律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特殊性的有機結合。為既滿足城鄉不同消費群體需求,又突出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條例》一方面簡化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登記程序,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后進行資料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食品攤販實行登記卡管理,不需要申請工商登記。另一方面嚴格規定食品小作坊向商場超市、集體食堂和大型餐飲服務企業銷售生產的食品,應當提供登記證和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二是實現了與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的銜接。為貫徹落實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的規定,《條例》針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特點,對無證生產、違反生產規范和禁止性規定、違反相關規定、違法處理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違法處理廢棄物等行為,結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實際承受能力,設定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還增加了連帶責任,再從業資格限定,關于拒絕、阻撓、干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工作的處罰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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