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有的地方行政執法機關刻意隱瞞食品安全事件
最高檢偵查監督廳廳長黃河指出,近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新趨勢,也給懲治犯罪帶來了“線索發現、證據收集、責任認定”等方面的“新難題”。
打擊食品安全犯罪 第三方餐飲平臺“難題多”
2013年5月,最高法、最高檢發布并實施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黃河說:“《解釋》明確了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了司法認定標準,統一了疑難案件法律適用意見。近兩年來,雖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依然猖獗,但《解釋》對于司法機關加大打擊力度還是很有幫助的。”
《解釋》實施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共批準逮捕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犯罪嫌疑人3726人,比實施前一年增長136%;共監督公安機關立案涉嫌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犯罪嫌疑人659人,同比增長415%。
黃河說,近幾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已呈現出三大新趨勢:形成了產供銷產業鏈條,共同犯罪現象突出;作案手段隱蔽化,涉及犯罪環節較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手法,司法實踐中的難題增多。比如,當前新興的第三方餐飲平臺等新商業模式出現后帶來的問題,以及在食品中添加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添加劑及非食品原料的鑒定問題等,給各地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帶來了挑戰。
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以罰代刑”“不了了之”
肖瑋介紹,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犯罪案件1037件1242人;監督公安機關立案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犯罪案件654件825人。
黃河指出,犯罪新趨勢,也給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帶來了四個“新難題”:線索發現難;證據固定、轉化難;案件移送難;食品檢驗標準繁多,部分檢驗標準規范性文件修訂滯后。
黃河舉例:“有的地方偏重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查處食品違法案件,對涉嫌犯罪線索關注不足;有的地方習慣于‘以罰代刑’,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傾向;還有地方行政執法機關刻意隱瞞食品安全事件,有意降低案件的危害性等。這些因素均導致兩法銜接不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降格處理,甚至不了了之。”
食品安全領域瀆職犯罪形勢嚴峻
據介紹,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食品安全領域貪污賄賂犯罪案件405件48人,瀆職犯罪案件429件652人。
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級檢察員霍亞鵬分析,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瀆職犯罪形勢嚴峻,涉嫌犯罪主要集中在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兩個罪名。
霍亞鵬指出,打擊這方面瀆職犯罪也存在“三難”:案件線索發現難,案件偵查取證難,個別案件查辦和處理周期長。“食品領域瀆職犯罪主體本身屬于食品監管執法人員,其瀆職行為隱蔽在日常監管工作之中。檢察機關進行相關檢驗和鑒定時還要借助監管部門的力量,如果個別監管部門不愿配合甚至相互推諉,會給偵查工作造成一定阻力”。
為確保舌尖上的安全,從2015年3月開始,全國檢察機關開展了為期兩年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最高檢已掛牌督辦了第一批28起制售偽劣食品案件;將3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線索轉相關省級院督辦;為確保效果,偵查監督廳還擬定了掛牌督辦案件的規范性文件;制定辦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審查逮捕指引,對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收集固定證據、審查判斷證據、準確適用法律提供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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