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腳飯加罌粟吸引食客 東莞一餐館老板獲刑7個月
記者25日從東莞市第二法院獲悉,官某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現年30歲的廣東普寧男子官某自2015年9月開始,在東莞市長安鎮錦廈社區錦廈舊村經營一家隆江豬腳餐館。官某在其制作的鹵水汁中添加罌粟果,后用該鹵水汁鹵制豬腳肉、雞腿肉等,并進行銷售。
同年10月16日,警方對該餐館例行檢查時,發現店內鹵水汁中有添加罌粟果,遂將官某抓獲,并當場繳獲罌粟果32個、排骨1份、鹵水湯1份、雞腿肉1份、豬腳肉1份。
經鑒定,繳獲的罌粟果檢驗出蒂巴因、罌粟堿、可待因和嗎啡;繳獲的鹵水豬腳肉樣本中檢測出可待因、蒂巴因、罌粟堿、嗎啡等。
庭審中,官某辯解其當初不知道罌粟殼是有害食品原料。
經審理,對官某辯解其當初不知道罌粟殼是有害食品原料,法院不予采納。官某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鑒于官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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