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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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問答2014修訂版與2011版比較(上)

    2016-06-13 09:28:23 來源: 食品安全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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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修訂版

                      2011

            變化

    一、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目的和依據

    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載體。做好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既是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食品安全科學管理的需求。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原衛生部組織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準。新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充分考慮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實施情況,細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食品標簽的具體要求,增強了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一、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目的和依據

    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載體。做好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既是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食品安全科學管理的需求。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衛生部組織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準。新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充分考慮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實施情況,細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食品標簽的具體要求,增強了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與相關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關系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屬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規定、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相應內容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特殊規定的,應同時執行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規定。

    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與相關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關系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屬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規定、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相應內容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特殊規定的,應同時執行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規定。

     

    三、標準修訂的主要過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原衛生部委托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等單位成立標準起草組,承擔標準修訂任務。標準起草組多次組織專家研究,召開研討會和專家咨詢會,充分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意見。本標準通過原衛生部及機構改革后的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700余條反饋意見和修改建議。標準起草組逐一分析反饋意見,及時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處理,進一步完善標準文本。本標準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第五次主任會議審查通過,于2011420日公布,自2012420日正式施行。

    三、標準修訂的主要過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衛生部委托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等單位成立標準起草組,承擔標準修訂任務。標準起草組多次組織專家研究,召開研討會和專家咨詢會,充分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意見。本標準通過衛生部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700余條反饋意見和修改建議。標準起草組逐一分析反饋意見,及時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處理,進一步完善標準文本。本標準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第五次主任會議審查通過,于2011420日公布,自2012420日正式施行。

     

    四、標準修訂完善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標準的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兩類預包裝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不適用于散裝食品、現制現售食品和食品儲運包裝的標識。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標準修改了“預包裝食品”和“生產日期”的定義,增加了“規格”定義和“規格”標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標準增加了“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內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標準細化了食品添加劑標示要求,明確食品添加劑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五)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標準,標準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質推薦性標示要求,以便于消費者根據自身情況科學選擇食品。

    四、標準修訂完善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標準的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兩類預包裝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不適用于散裝食品、現制現售食品和食品儲運包裝的標識。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標準修改了“預包裝食品”和“生產日期”的定義,增加了“規格”定義和“規格”標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標準增加了“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內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標準細化了食品添加劑標示要求,明確食品添加劑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五)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標準,標準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質推薦性標示要求,以便于消費者根據自身情況科學選擇食品。

     

    五、關于預包裝食品的定義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參照以往食品標簽管理經驗,本標準將“預包裝食品”定義為: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預包裝食品首先應當預先包裝,此外包裝上要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的標示。

    五、關于預包裝食品的定義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參照以往食品標簽管理經驗,本標準將“預包裝食品”定義為: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預包裝食品首先應當預先包裝,此外包裝上要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的標示。

     

    六、關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的區別

    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所有事項均在標簽上標示。非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必須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注明。

    六、關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的區別

    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所有事項均在標簽上標示。非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必須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注明。

     

    七、關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產者直接或通過食品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既提供給消費者,也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的預包裝食品。進口商經營的此類進口預包裝食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七、關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產者直接或通過食品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既提供給消費者,也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的預包裝食品。進口商經營的此類進口預包裝食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八、關于“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生產者提供給餐飲業作為原料、輔料使用的預包裝食品。進口商經營的此類進口預包裝食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八、關于“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生產者提供給餐飲業作為原料、輔料使用的預包裝食品。進口商經營的此類進口預包裝食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九、關于不屬于本標準管理的標示標簽情形

    一是散裝食品標簽;二是在儲藏運輸過程中以提供保護和方便搬運為目的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簽;三是現制現售食品標簽。以上情形也可以參照本標準執行。

    九、關于不屬于本標準管理的標示標簽情形

    一是散裝食品標簽;二是在儲藏運輸過程中以提供保護和方便搬運為目的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簽;三是現制現售食品標簽。以上情形也可以參照本標準執行。

     

    十、本標準對生產日期的定義

    本標準規定的“生產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原《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中“包裝日期”、“灌裝日期”等術語在本標準中統一為“生產日期”。

    十、本標準對生產日期的定義

    本標準規定的“生產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原《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中“包裝日期”、“灌裝日期”等術語在本標準中統一為“生產日期”。

     

    十一、如果產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許在標簽上標示該種食品實物圖案?

    標簽標示內容應真實準確,不得使用易使消費者誤解或具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當使用的圖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費者誤解時,應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說明。

    十一、如果產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許在標簽上標示該種食品實物圖案?

    標簽標示內容應真實準確,不得使用易使消費者誤解或具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當使用的圖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費者誤解時,應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說明。

     

    十二、關于標簽中使用繁體字

    本標準規定食品標簽使用規范的漢字,但不包括商標。“規范的漢字”指《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食品標簽可以在使用規范漢字的同時,使用相對應的繁體字。

    十二、關于標簽中使用繁體字

    本標準規定食品標簽使用規范的漢字,但不包括商標。“規范的漢字”指《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食品標簽可以在使用規范漢字的同時,使用相對應的繁體字。

     

    十三、關于標簽中使用“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

    “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包括篆書、隸書、草書、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古文字等。使用這些藝術字時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不易混淆。

    十三、關于標簽中使用“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

    “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包括篆書、隸書、草書、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古文字等。使用這些藝術字時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不易混淆。

     

    十四、關于標簽的中文、外文對應關系

    預包裝食品標簽可同時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號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字號。

    對于本標準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強制標識內容,中文、外文應有對應的關系。

    十四、關于標簽的中文、外文對應關系

    預包裝食品標簽可同時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號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字號。

    對于本標準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強制標識內容,中文、外文應有對應的關系。

     

    十五、關于最大表面面積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時的標示要求

    食品標簽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性內容。根據標簽面積具體情況,標簽內容中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應當清晰,易于辨認。

    十五、關于最大表面面積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時的標示要求

    食品標簽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性內容。根據標簽面積具體情況,標簽內容中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應當清晰,易于辨認。

     

    十六、強制標示內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時,如何判斷字體高度是否滿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應大于等于1.8mm,kg、mL等單位或其他強制標示字符應按其中的大寫字母或“k、f、l”等小寫字母判斷是否大于等于1.8mm。

    十六、強制標示內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時,如何判斷字體高度是否滿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應大于等于1.8mm,kg、mL等單位或其他強制標示字符應按其中的大寫字母或“k、f、l”等小寫字母判斷是否大于等于1.8mm。

     

    十七、銷售單元包含若干可獨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時,直接向消費者交付的外包裝(或大包裝)標簽標示要求

    該銷售單元內的獨立包裝食品應分別標示強制標示內容。外包裝(或大包裝)的標簽標示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外包裝(或大包裝)上同時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如果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時,應在外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一標示。

    二是若外包裝(或大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或大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

    十七、銷售單元包含若干可獨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時,直接向消費者交付的外包裝(或大包裝)標簽標示要求

    該銷售單元內的獨立包裝食品應分別標示強制標示內容。外包裝(或大包裝)的標簽標示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外包裝(或大包裝)上同時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如果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時,應在外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一標示。

    二是若外包裝(或大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或大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

     

    十八、銷售單元包含若干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獨立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何標示

    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標示:一是生產日期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二是生產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三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十八、銷售單元包含若干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獨立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何標示

    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標示:一是生產日期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二是生產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三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十九、關于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通常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食品名稱或食品分類名稱。若上述名稱有多個時,可選擇其中的任意一個,或不引起歧義的等效的名稱;在沒有標準規定的情況下,應使用能夠幫助消費者理解食品真實屬性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能夠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質、特性、特征,具有明晰產品本質、區分不同產品的作用。

    十九、關于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通常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食品名稱或食品分類名稱,若上述名稱有多個時,可選擇其中的任意一個,或不引起歧義的等效的名稱;在沒有標準規定的情況下,應使用能夠幫助消費者理解食品真實屬性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增加要求

     

    能夠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質、特性、特征,具有明晰產品本質、區分不同產品的作用。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稱產生的誤解

    當使用的商品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果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而易使人誤解時,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稱產生的誤解

    當使用的商品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果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而易使人誤解時,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二十一、關于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是否標示配料表

    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示配料表。

    二十一、關于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是否標示配料表

    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示配料表。

     

    二十二、關于配料名稱的分隔方式

    配料表中配料的標示應清晰,易于辨認和識讀,配料間可以用逗號、分號、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二十二、關于配料名稱的分隔方式

    配料表中配料的標示應清晰,易于辨認和識讀,配料間可以用逗號、分號、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二十三、關于可食用包裝物的含義及標示要求

    可食用包裝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擔一定包裝功能的物質。這些包裝物容易和被包裝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應在食品配料表中標示其原料。對于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可食用包裝物,當加入量小于預包裝食品總量25%時,可免于標示該可食用包裝物的原始配料。對于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可食用包裝物,當加入量小于預包裝食品總量25%時,可免于標示該可食用包裝物的原始配料。

    二十三、關于可食用包裝物的含義及標示要求

    可食用包裝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擔一定包裝功能的物質。這些包裝物容易和被包裝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應在食品配料表中標示其原料。

    2014版新增加要求

    對于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可食用包裝物,當加入量小于預包裝食品總量25%時,可免于標示該可食用包裝物的原始配料。對于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可食用包裝物,當加入量小于預包裝食品總量25%時,可免于標示該可食用包裝物的原始配料。

    二十四、關于膠原蛋白腸衣的標示

    膠原蛋白腸衣屬于食品復合配料,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3.1.3的規定,對膠原蛋白腸衣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肉制品,其標簽上可不標示膠原蛋白腸衣的原始配料。

     

    2014版新增加要求

    二十五、確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標示順序時,配料的加入量以何種單位計算

    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質量或重量計,按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質量百分數(m/m)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二十四、確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標示順序時,配料的加入量以何種單位計算

    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質量或重量計,按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質量百分數(m/m)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二十六、關于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則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復合配料名稱后加括號,并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如“醬油(含焦糖色)”。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或者該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大于食品總量的25%,則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并在其后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過食品總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二十五、關于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則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復合配料名稱后加括號,并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如“醬油(含焦糖色)”。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或者該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大于食品總量的25%,則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并在其后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過食品總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二十七、復合配料需要標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與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如何標示?

    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標示:一是參照問答二十八(二)標示;二是在配料表中直接標示復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順序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的總量決定。

    二十六、復合配料需要標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與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如何標示?

    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標示:一是參照問答二十五(二)標示;二是在配料表中直接標示復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順序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的總量決定。

     

    二十八、關于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的標示方式

    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的通用名稱。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形式之一標示:一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二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以及國際編碼(INS號),如果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三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同時標示具體名稱。

    舉例:食品添加劑“丙二醇”可以選擇標示為:1.丙二醇;2.增稠劑(1520);3.增稠劑(丙二醇)。

    二十七、關于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的標示方式

    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的通用名稱。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形式之一標示:一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二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以及國際編碼(INS),如果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三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同時標示具體名稱。

    舉例:食品添加劑“丙二醇”可以選擇標示為:1.丙二醇;2.增稠劑(1520);3.增稠劑(丙二醇)。

     

    二十九、關于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標示注意事項

    (一)食品添加劑可能具有一種或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劑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參考。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在產品中的實際功能在標簽上標示功能類別名稱。

    (二)如果《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對一個食品添加劑規定了兩個及以上的名稱,每個名稱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稱。以“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為例,“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和“甜蜜素”均為通用名稱。

    (三)“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亞油酸、亞麻酸、棕櫚酸、山崳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據使用情況標示為“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或“單雙硬脂酸甘油酯”或“單硬脂酸甘油酯”等。

    (四)根據食物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的通用名稱前增加來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標示為“大豆磷脂”。

    (五)根據《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阿斯巴甜應標示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二十八、關于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標示注意事項

    (一)食品添加劑可能具有一種或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劑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參考。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在產品中的實際功能在標簽上標示功能類別名稱。

    (二)如果《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對一個食品添加劑規定了兩個及以上的名稱,每個名稱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稱。以“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為例,“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和“甜蜜素”均為通用名稱。

    (三)“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亞油酸、亞麻酸、棕櫚酸、山崳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據使用情況標示為“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或“單雙硬脂酸甘油酯”或“單硬脂酸甘油酯”等。

    (四)根據食物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的通用名稱前增加來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標示為“大豆磷脂”。

    (五)根據《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阿斯巴甜應標示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三十、關于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配料表應當如實標示產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選擇附錄B中的任意一種形式標示。

    二十九、關于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配料表應當如實標示產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選擇附錄B中的任意一種形式標示。

     

    三十一、添加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劑,可否一并標示?

    食品中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可選擇分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者選擇先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再在其后加括號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號)。舉例:可以標示為“卡拉膠,瓜爾膠”、“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或“增稠劑(407,412)”。如果某一種食品添加劑沒有INS號,可同時標示其具體名稱。舉例:“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或“增稠劑(407,聚丙烯酸鈉)”。

    三十、添加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劑,可否一并標示?

    食品中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可選擇分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者選擇先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再在其后加括號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號)。舉例:可以標示為“卡拉膠,瓜爾膠”、“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或“增稠劑(407,412)”。如果某一種食品添加劑沒有INS號,可同時標示其具體名稱。舉例:“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或“增稠劑(407,聚丙烯酸鈉)”。

     

    三十二、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三十一、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三十三、關于食品添加劑中輔料的標示

    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

    三十二、關于食品添加劑中輔料的標示

    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

     

    三十四、關于加工助劑的標示

    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三十三、關于加工助劑的標示

    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三十五、關于酶制劑的標示

    酶制劑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如果在終產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按照食品配料表標示的有關規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酶制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三十四、關于酶制劑的標示

    酶制劑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如果在終產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按照食品配料表標示的有關規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酶制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三十六、關于食品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或原衛生部公告中的名稱標示。

    三十五、關于食品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或衛生部公告中的名稱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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