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食品稱重裝袋出售 預包裝標簽問題亟待規范
有媒體調查發現,現在許多超市都會把一些散裝食品提前稱重裝袋,擺放在一邊,以方便消費者選擇購買。這些裝袋食品一般只在外面貼一個價簽,并無其他信息。大多數消費者對此都習以為常,但食品安全方面的專家卻表示,超市這樣做并不規范,涉嫌違規。
按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超市把散裝食品裝袋,實際上就是在做“預包裝”的工作,裝袋后的食品就屬于預包裝食品,就應該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來:在包裝上貼上標簽,而且標簽內容除了重量、價格,還應有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商信息以及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如果超市此類預包裝食品存在標簽信息不全問題,監管部門可依法對其進行查處。
有人可能會說,不就是標簽不規范嗎,還能出多大的事?事實上,標簽不規范,真有可能出大問題,會損及消費者權益。比如茶葉,基于飲茶習慣和產業特點,散茶現包現裝零售還比較普遍。銷售商一般都是從外面購進包裝盒、包裝袋,或者提前印好日期,或者自己配備噴碼機,根據需要隨時打印生產日期。如果消費者買茶是自己消費,那么商家就拿出預先打好日期的包裝好的茶;如果是送禮用,商家可能會讓消費者現選包裝,現打日期。這種做法明顯存在日期隨意標注的問題,一些商家就會偷偷把陳茶當新茶賣、過期變質的茶當好茶賣這樣的貓膩。
消費者一旦發現自身權益受損,對商家進行投訴或將其告上法庭,出大事的就是商家了。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宣判過一起標簽違規案例,很有代表性。消費者廖先生在一家便利店購買了一箱共24瓶美國進口某品牌咖啡飲料,回家飲用過程中發現這些飲料包裝、標簽上全是外文,一個中文字都沒有,他認為這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是找到便利店老板要說法,結果被拒。一怒之下,他一紙訴狀將該便利店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為,便利店售賣商品包裝存在標識瑕疵,違反我國相關規定,判令便利店老板全額退還廖先生購物款,并支付3倍于購物款的賠償金。
隨著消費者權利意識不斷覺醒,關于標簽問題的維權官司也越來越多。一起起的案例告訴人們,標簽雖小,但事關重大。企業和商家要認真對待,睜大了眼睛做,消費者也要上點心,睜大了眼睛看,兩者都不能疏忽大意,否則都可能會承受利益損失。不過,企業商家有監管部門看著,可能眼睛還好使一些,而消費者全憑自己喜好,“看”起來就不那么用心了。廣州市消委會聯合40省市消協共同發布的《2016年全國食品安全調查報告》顯示,在消費習慣上,44.37%的消費者在購買食品之前會查看包裝標簽及說明。很顯然,其余55.63%的人時看時不看,甚至根本不看。而“看”的人也多是只關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至于生產廠家、廠址及產品成分、添加劑、安全標識等重要信息,四成以上的人都不關注。
不看標簽,除了可能被騙之外,還有另外的危險。我國食品安全法規中有這樣一條規定,如果食品標簽標明了生產日期、保質期或保存期,當消費者未按照標簽上標明貯藏條件保存而食品發生意外時,食品制造者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商家要是存心忽悠人,標簽“有失規范”,你吃了虧還是能夠找監管部門要說法的,可要是商家標簽合法合規沒問題,是你自己不看標簽內容,沒有按注意事項提醒食用,吃出問題都得自認倒霉。
當然,消費者看不看標簽只是一種權利選擇,而企業商家嚴格按法律法規規定把標簽寫完整、寫清楚,則是一種責任要求,沒得選。也就是說,在標簽這個問題上,不能碰觸法律標準底線是個最低要求。當然,要求一切以逐利為目的的廠家從道德自律的角度為消費者著想,這是不現實的。對商家有約束力的,永遠只有法律和消費者的選擇。對于消費者來說,理性的選擇只能建立在準確的信息之上,而這種準確的信息,第一個直接的來源,恰是商家印于商品包裝上的標簽。所以,消費者的理性和商家的人性,還要建立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的基礎之上,并通過市場監管部門的嚴格執法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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