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多個生產日期食品的外包裝標注分析與修改建議
□ 徐宏偉 杭州市富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起投訴引發的思考近日,筆者遇到了一起投訴,投訴者購買的產品(某款大禮包)內有3種不同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單件食品A:生產日期2016-12-16,保質期8個月;單件食品B:生產日期2016-12-19,保質期8個月;單件食品C:生產日期2016-12-8,保質期18個月;產品外標示的生產日期為2016-12-16,保質期8個月。投訴人稱:按《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之4.1.7.2及《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問答(修訂版)第十八條規定,生產日期應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即2016-12-8,故認為該產品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要求,應當給予十倍賠償。
預包裝食品的相應規定,及合理標注所應當具備的條件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問答(修訂版)第十八條規定:銷售單元包含若干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獨立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可以選擇以下3種方式之一進行標示:方法一是生產日期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保質期標示;方法二是生產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保質期標示;方法三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筆者認為,銷售單元包含若干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獨立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當滿足以下兩項條件方為合理:一是消費者或經銷商無需拆開銷售單元,僅檢查銷售單元外包裝,只要按外包裝所標示的生產日期及保質期計算未到期,則銷售包裝內任一單件食品都沒有到期(以下簡稱“合理性條件一”)。二為在滿足上述第一條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延長銷售單元可銷售時間。不應該出現所有的單件食品都沒有過期,而按外包裝所標示生產日期及保質期計算整體銷售單元卻過期了這一情況(以下簡稱“合理性條件二”)。
結合案件分析
為便于說明問題,筆者假設另有兩種單件食品,單件食品D:生產日期2016-3-1,保質期18個月;單件食品E:生產日期2016-1-1,保質期18個月。列表如表1。

根據表2分析,存在一種單件食品雖然生產日期較早但保質期長,而另外一種單件食品雖然生產日期晚,但因保質期短反而先到期的情況。當這些產品經過組合后按方法一的要求,保質期應當標注為較短的日期,其造成的后果就是縮短了產品的可銷售時間(即按外包裝標示已過期,但實際任一單件食品都沒有過期),甚至可能產品未出廠就已經過期,如表2中A+D的組合方式。


修改建議
筆者認為,按《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對于銷售單元包含若干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獨立包裝單件食品時,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規定過于復雜且不夠合理,將方法一與方法二合并表述為“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及相應保質期標示”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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