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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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處網絡餐飲經營違法行為,應當堅持這些取證原則

    2018-09-18 15:11:00 來源: 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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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食品藥品網絡經營尤其是網絡餐飲經營迅猛發展,成為監管執法的突出和難點問題。網絡餐飲經營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具有不同于傳統取證的特點,其虛擬性、隱蔽性和遠程性對監管執法的調查取證提出新的挑戰和更高要求。筆者對網絡餐飲經營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方式和策略進行簡略分析。

    取證合法性原則,是指對網絡餐飲經營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必須具有法定權限,符合法定程序,取證手段合法,取證目的合法,不違背現行法律規定。

    取證規范性原則

    取證規范性原則,是指取證應當遵循執法程序規范、證據調取規范、執法文書使用規范,不存在執法程序的瑕疵,避免執法不規范造成案件定性和量罰陷入窘境。

    取證科學性原則

    取證科學性原則,是指調查取證應當遵循客觀規律,根據證據的特點在合適的取證時機采取不同的取證方法,堅持科學取證。對于容易偽造、隱匿、毀損、丟失的證據,如涉及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等交易記錄類的易變證據,應當在現場檢查時提取;對于不易偽造、隱匿、毀損、丟失的證據,如主體資質等證據,可以提前核實或者允許事后提交。同時,注重采取傳統取證方法和科技取證方法相結合的原則,在采用傳統現場檢查、詢問調查等調查方法的基礎上,及時采用錄音、錄像、攝影、拍照、網頁截圖等方法進行調查取證。此外,應注重采取現場取證方法與遠程取證方法相結合的原則,在采用傳統調查取證方法的同時,適時采取網頁取證、通過網絡購買樣品進行檢驗、調取交易記錄、調取技術監測記錄資料等遠程取證方法。

    取證有效性原則

    取證有效性原則,是指取證應當注重證據的效力,確保證據的真實、完整、充分、有效。各項證據之間協調一致,相互印證,能夠多角度、全方位證明待證事實,形成證據鏈,排除合理懷疑,達到證據確鑿的程度。

    調查取證方法

    經營活動網頁的取證

    執法實踐中,違法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往往存在無實體門店、公示的許可證過期、公示的經營地址與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地址不符、超范圍經營等情形。

    據此,調查取證須重點核實經營主體資質的合法性。調查取證應當采取網絡查驗和實物查驗的取證方法。

    網絡查驗,即應當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查驗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公示情況,并對查驗情況進行網頁整體截屏保存,固定證據。對于此類截圖證據,需按網頁打開和操作步驟逐頁保存,以體現網頁搜索過程。同時,應進行即時打印,并在打印頁注明網頁具體網址、訪問日期和時間,由執法人員簽字確認,并經當事人簽字蓋章確認。條件允許時,須使用執法錄像儀或手機錄像功能對經營網頁公示信息查詢過程和主體資質查驗過程進行全過程錄像,以證明查詢過程和結果。

    實物查驗,也即現場查驗,重點核驗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和更新的及時性。還需要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現場檢查,并對其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進行對比,核實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實體門店、是否持有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實際經營是否超出許可的經營范圍等。

    網絡購買樣品檢驗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過網絡購買樣品進行檢驗(以下簡稱“網絡買樣抽驗”),是發現和控制網絡食品安全風險的重要措施,也是針對網絡食品經營違法行為的重要取證手段。

    買樣抽驗有匿名抽樣和顯名抽樣兩種方法。筆者認為,在實體門店抽樣時,執法人員應采取顯名抽樣方法,以執法機關的名義并出示執法證件。而在網絡買樣抽驗時,考慮到網絡的特殊性,執法人員無法現場對餐飲服務加工過程進行查驗,應采取匿名抽樣的方法,以確保所購樣品的真實性和代表性。

    網絡買樣抽驗的具體方法如下: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絡購買樣品包裝等進行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手段記錄拆封過程。

    食品安全過程控制的取證

    執法實踐中,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食品安全過程控制的監管是監管執法的薄弱環節。

    網絡餐飲的食品安全過程控制屬于動態過程性證明事項,執法人員不可能隨時監控,存在取證難的問題。對于《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加工制作餐飲食品的過程,可以通過陽光餐飲工程要求的攝像設備錄像進行取證。對于其他食品安全過程性取證,需要通過現場檢查、錄像、攝影、拍照等方式進行,重點查驗有關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情況和過程性記錄。應當注意,對于食品安全過程控制的取證,應當堅持多點、多環節取證,在過程的開始、中間和終止,分別截取不同環節調查取證,以體現證據的完整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交易信息的取證

    對于交易信息的調查取證是證明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等違法情形的重要直接證據。

    執法實踐中,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交易記錄容易出現刻意隱瞞、因技術故障導致記錄丟失等情形。因此,對于交易信息的調查取證,應當同時通過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進行。

    調查取證途徑包括:一是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二是對于網上交易記錄,要分別通過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進行取證,并核對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計算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及時固定證據,避免證據被刪除或丟失。調查取證的具體方法是將電子數據信息復制到光盤并封存,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和執法人員分別簽名蓋章確認;同時,打印紙質版交易信息,并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和執法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技術監測記錄資料的取證

    技術監測記錄資料,是指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或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的記錄資料。

    現行規章對于不同主體制作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對于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制作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不能作為認定相關事實的依據。而對于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制作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根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可以依法作為認定相關事實的依據。

    此外, 2002年10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1號)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據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制作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的證明效力優于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制作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文/李明揚

    作者單位/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新媒體編輯:李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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