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食堂應嚴格遵守法律確保食品安全 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導讀】趙某承包經營了一家私立學校的食堂。2016年11月某日,有學生去學校食堂吃飯,吃了一口后發現飯內有一只蒼蠅。學生下午把這件事情告訴了校長,校長趕緊召集有關人員開會,會上大家一致決定把趙某辭退。
第五十七條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案例解讀
趙某承包經營了一家私立學校的食堂。2016年11月某日,有學生去學校食堂吃飯,吃了一口后發現飯內有一只蒼蠅。學生下午把這件事情告訴了校長,校長趕緊召集有關人員開會,會上大家一致決定把趙某辭退。
專家說法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十二項的規定,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若未按規定履行責任,則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根據具體情形作出處罰。
一句話點評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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