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食品藥品違法獎勵限額從原先的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
近日,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在網站上公布了食藥監總局會同財政部近日發布新修訂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該辦法自8月22日發布之日起施行。辦法根據各地舉報獎勵實施情況,將單次舉報獎勵限額從原先的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進一步鼓勵群眾舉報,增強舉報積極性。
辦法規定,舉報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食品安全方面違法行為以及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產品質量安全方面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該辦法予以獎勵。
《辦法》整合了原國務院食安辦頒布的《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和舊辦法,將適用范圍從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擴展為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實現“四品一械”全覆蓋。
《辦法》將各等次舉報獎勵的最低額提升到原來的兩倍,同時根據各地舉報獎勵實施情況,將單次舉報獎勵限額從原先的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并且加入了四類重大舉報情形最低獎勵30萬元的規定,提高公眾參與積極性,增強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的靶向性。
《辦法》總結提煉了地方匿名舉報獎勵經驗,細化了原先規定,規定了匿名舉報獎勵的領取方式和程序,即匿名舉報人可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舉報查證屬實的,可憑借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領取舉報獎勵。并允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匿名舉報獎勵發放的特別程序,為地方實施匿名舉報獎勵提供政策支持。
辦法設立內部人員舉報獎勵機制。根據辦法,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在獎勵標準上追加獎勵金額。辦法同時明確,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辦法》明確,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向實施舉報獎勵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核請求。通過該內部糾錯機制,及時糾偏,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辦法》還細化了獎勵條件,完善了獎勵程序,并授權各省級、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對獎勵決定、審批、發放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相關熱詞搜索:
[責任編輯:]

參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