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硫磺熏制蕨菜 黔南州首例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宣判
12月20日,荔波縣法院開庭審理同時通過科技法庭對外直播被告人黃某榮、張某武犯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并當庭進行了宣判。該案系黔南州法院審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據了解,2018年1月末,被告人黃某榮來荔波縣朝陽鎮洪江村了解當地蕨菜生長情況后,委托當地村民張某武收購蕨菜,同年3月初提供了4萬元收購資金。為延長蕨菜保鮮期,被告人黃某榮還提供了700斤硫磺,并傳授了硫磺熏制生鮮蕨菜方法。當被告人張某武大量收購新鮮蕨菜后利用硫磺熏制,至3月9日被荔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并查扣時,已熏制生鮮蕨菜共計7540公斤。經檢測,該批熏制的蕨菜二氧化硫嚴重超標,并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
2018年11月19日荔波縣檢察院對兩被告人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兩被告人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查扣蕨菜處置費用4000元。荔波縣法院受理后,引起高度重視,當即依法進行了公告,公告期滿,卻無相關組織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遂依法對檢察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進行了合并審理。
荔波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人在食品加工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出硫磺作為食品添加劑的允許使用范圍濫用,形成足以導致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態勢,對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威脅,已構成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同時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荔波縣法院結合被告人如實供述了罪行,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且非法熏制的蕨菜尚未流入市場等可以從輕處罰情節,依法當庭判處被告人黃某榮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被告人張某武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間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同時判令兩被告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非法熏制的蕨菜處置費用四千元。
通過法律手段依法打擊危害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為,避免因不法食品流入市場造成危害,有效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了市場秩序。同時,警示相關行業者,要引以為戒,不可心存僥幸,為了利益卻將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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