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發布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
2019年2月12日,馬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發布了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和處置的通知(編號PP18340500343730249 )。根據通知,馬鞍山宏達食品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 ( 13 )條。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
抽樣單編號PP18340500343730249,涉及樣品為“葵花籽”,生產日期為2018-10-15,規格為散裝稱重,標示生產企業為馬鞍山市鴻達食品有限公司,經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測單位為馬鞍山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
監管部門調查處理情況
馬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8日啟動核查處置,責令該公司暫停生產和銷售不符合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標準要求的食品,要求立即采取召回、下架等措施,并按規定對不合格食品進行處置。
該公司共生產上述不合格批次產品5公斤,貨值100元,至現場檢查時已經全部銷售完畢無庫存。該公司已向經銷商發出召回公告,要求經銷商停止銷售問題產品并退回該公司集中處理。
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馬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督促該公司排查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食品問題。經查原因是該公司內部管理不到位,員工培訓不足,投料時隨意性較大,員工未按照配方進行配料稱重。馬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該公司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培訓,杜絕類似事情再次發生,對不合格產品采取召回措施。
馬鞍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3日對該公司下達了整改通知,并于2019年2月1日對該公司進行了整改復查,經現場核查,通過了整改復查。
行政處罰情況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馬市)食藥監食罰〔2018〕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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