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立法、執法、司法層面建“最嚴格監管制度”
立法層面上,從完善《刑法》的角度來講,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對刑法第141條到144條涉及的罪名進行完善。與此同時,兩高對有關罪名也做了相應的司法解釋。但是目前《刑法》的四個罪名,除了第144條里關于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規定是明知的,要求主觀上必須是明知是故意,對生產有毒有害食品《刑法》上沒有規定,目前刑法學界或者是司法實踐部門,都認為是故意犯罪,過失不能夠構成這兩個罪名。但是從國外有些立法來看,對食品藥品實行最嚴格的責任,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甚至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都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或是行政責任,這一點值得研究。如果能夠取得共識,將來在修訂完善《刑法》或是其他法律過程當中,可以對這個問題進行明確。
司法執法層面上,要加大對犯罪的打擊力度。這幾年,檢查機關對生產銷售假藥或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的打擊力度很大。2010年檢查機關對生產銷售假藥罪起訴116件,從打擊的力度來講,三年時間力度增加了10倍到20倍。關于職務犯罪,還應該加大問責的力度,目前從《刑法》規定來看,對食品藥品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或是行政檢查過程中瀆職和失職行為進行了比較嚴密的定罪。去年的《關于依法嚴懲食品領域瀆職犯罪的通知》明確對五類具體的瀆職犯罪,主要是食品藥品監管過程當中的犯罪案件要求加大查處力度,同時也要求懲防并舉,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或是體制機制制度上存在的漏洞提出了明確要求,希望有關監管部門或是單位提出整改的意見和建議。其目的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刑事犯罪和瀆職犯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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