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口嬰幼兒食品中違規添加“乳鈣”成分

    2014-09-25 09:15:59 來源: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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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在重慶市的一名名消費者購買了一款進口嬰幼兒食品,在閱讀了產品配料表的相關內容時發現,食品中添加了乳鈣成分,按國家的規定不能在嬰幼兒食品中的添加乳鈣成分,消費者于是將相關銷售商及代理商告上法庭。近日,此案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消費者“退一賠十”的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

      賀某在重慶市沙坪壩區經營一家母嬰用品店。2012年9月,李某在賀某的店里購買了7盒某品牌乳鈣軟膠囊。這種膠囊外包裝上標明100%新西蘭原裝進口,產品說明書上標明膠囊適用于1歲以內嬰幼兒,營養成分表一欄上標明膠囊含有乳鈣成分。

      李某稱,在給孩子服用了購買的膠囊一個多月后,他偶然在網上查到原衛生部的相關規定,這一規定稱該產品含有大量乳鈣,不能作為嬰幼兒食品。這種產品系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營養成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屬于應當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李某于是將產品的銷售者賀某及進出口代理商某品牌上海公司告上法庭。

      在一審庭審中,李某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原衛生部出具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稱原衛生部已批準乳礦物鹽(申請名稱為“乳鈣”)為新資源食品,允許用于除嬰幼兒食品外的其他食品。經核實,這份告知書確系原衛生部出具。

      在庭審中,銷售商賀某出示了進口貨物報關單及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復印件,稱涉案產品經檢驗檢疫合格。不過,李某認為,即使涉案產品符合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標準,也不代表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及原衛生部出具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等可以明確乳礦物鹽(申請名稱為“乳鈣”)為新資源食品,不能用于嬰幼兒食品。而從涉案產品的說明書可以看出,該產品系嬰幼兒食品并使用了乳鈣作為配料,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銷售者賀某、代理商某品牌上海公司應承擔責任。據此,一審法院判令銷售者賀某退還貨款980余元,代理商某品牌上海公司向李某賠償10倍的貨款9800元。

      一審宣判后,銷售者和代理商均不服,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此案審理法官告訴記者,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產品是否屬于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若不符合標準,生產者、銷售者該如何承擔責任。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原衛生部已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的方式,明確了乳礦物鹽為新資源食品,據此可以確定乳鈣即為乳礦物鹽,只能用于除嬰幼兒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此案爭議的產品在其說明書上標明系嬰幼兒食品且使用了乳鈣作為配料,據此,法院認定爭議產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規定,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進出口食品的生產企業、進出口商和代理商。因此,此案爭議產品的代理商應承擔生產者的賠償責任。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因此,法院最終判決代理商承擔產品價款10倍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消費者,由于各國對食品安全的標準不完全一樣,進口食品也不一定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尤其在購買嬰幼兒食品時,一定要仔細查看食品說明書上所標明的成分,如食品含有一些名稱不熟悉的添加劑,可以通過網絡查詢等方式了解這些添加劑的具體成分、適用范圍等,必要時可咨詢食品方面的專家或當地的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幫助自己做出正確的選擇。

      原標題:進口嬰幼兒食品違規添加“乳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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