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強險”需要充分索賠的土壤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對于很多人來說,還是一個陌生詞,但在國際市場上,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早已立法強制實行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而正在修訂中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增設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食強險”或將成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險種。同時,“食強險”從去年開始,上海等一些城市開始陸續試點。
“食強險”的設計首先類似于“交強險”,通過強制保險的方式,增強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賠償能力,以減輕企業與政府的負擔,給企業在食品生產與經營過程中不可預料的安全風險提供賠付保障。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風險都能推卸掉,就好像交強險,不是交了就能不遵守交通法規,更不代表交警部門不會處罰違法違規行為。比如,長沙此次試點規定,因五種原因或情形致使消費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由涉食企業承擔相關經濟賠償。
其次,倒逼食品生產與經營企業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食強險”繳費的設計,實行的是彈性費率,將企業的安全管理評級、行業風險差異、歷史損失情況等納入費率調整因子,企業食品安全管理越嚴格,風險越小繳費越少,成本就越低,充分發揮保險費率杠桿的激勵約束作用,倒逼企業把更多的資金投入到食品安全管理上,以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食強險”不乏制度善意,既有利于增強食品安全的賠償能力,也有助于倒逼企業誠信經營。然而,“食強險”作為第三方的保險機制,進而成為利益制衡的杠桿,消費者的參與也是重要砝碼。“食強險”必須要成為消費者主張賠償支付的第三方,而不必區別責任是否因可控所導致,也不能看食品消費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是不是很嚴重。否則,太苛刻的賠付機制,只會弱化保險的支付功能,“食強險”便會逐步淪為企業在法定義務下的“最低消費”,所謂的保險費率就會失去彈性,誠信的約束作用便形同虛設。
更關鍵的是,“食強險”還要有充分索賠的土壤。“食強險”不同于“交強險”最重要的特點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損害相對并不明顯,食品吃死人的或者對人體嚴重損害十分罕見,即便是吃壞肚子的可能性也很小,單純以顯性的傷害作為賠償標準,賠償支付是低概率。此外,消費者食品安全維權始終都是一個瓶頸,依據不夠充分、渠道不夠通暢,索賠成本高。“食強險”作為制度,不能僅限于食品企業與保險機構之間的“買賣”,而應該形成對接監管維權、消費者索賠、保險賠付和企業承擔責任封閉的鏈條,給杠桿找到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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