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加重食品安全違法行法律責任
首先,就明知從事違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等違法行為,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草案二審稿加重對在食品中添加藥品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同時,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等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增加規定拘留的處罰。
第三,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并明確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的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實施處罰。
第四,對一些條款規定的罰款幅度,草案二審稿予以了調整。
第五,草案二審稿明確被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第六,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檢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可以免于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七,對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懲罰性賠償,在規定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的基礎上,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同時明確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的瑕疵的,生產經營者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叢斌表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初次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建議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重法律責任,并采取多種法律手段予以嚴懲。有些企業、協會提出,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的,生產經營者不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查驗等義務,對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知情,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應當免于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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