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訂:媒體散布虛假信息要罰
如今,網購食品越來越普遍流行,從代購嬰兒奶粉,逐步發展到從大閘蟹、肉類、水果等生鮮食品。實際上,食品貯存、運輸也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
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建議將食品的貯存和運輸等納入調整范圍。新增規定,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對于備受爭議的轉基因食品,二審稿提出,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已經規定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制度,一些國家也在法律中規定轉基因食品應當在標簽上予以明示。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此次送審新增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識”,同時增加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審稿還規定有關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事先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情況,二審稿刪除了這一規定。但同時新增加了對媒體責任的追究,規定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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