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該不該把真空食品包裝袋計算在銷售重量之內?
因為覺得超市不該把真空包裝食品的包裝袋計算在銷售重量之內,鐘先生向工商和質監部門投訴,對工商、質監部門的答復不滿意,又到法院打起了官司。到底真該對此斤斤計較,還是消費者過于吹毛求疵?
鐘先生曾在一家大超市購買了幾包真空包裝的鹽水鴨、醬牛肉、青魚干等熟食制品,拿回家后覺得塑料包裝紙挺厚,于是忍不住拆開來稱了下。結果發現,這幾包標注質量為500克左右的熟食,每包的包裝袋都有將近10克。愛較真的鐘先生覺得自己吃了虧,而且雖然每包數量不大,但對于超市來說日積月累也是筆不小的額外收入,于是向工商和質監部門舉報,稱超市短斤短兩。
工商、質監部門收到鐘先生的投訴后,也挺認真,馬上就派員到商場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了鐘先生所稱的幾種真空包裝熟食,包裝袋上注明“規格:散裝,計量方式:散裝稱重”,并有不干膠小標簽的標注了單價、重量、總價、秤號等信息。經抽取樣品后,交計量測試機構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含包裝在內的實際稱重值略高于商品上標注的重量值。另外,質監部門還對現場的電子秤進行了檢測,最終結果也是合格的。
工商、質監部門認為,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商業、服務業誠信計量行為規范》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稱重前應當去除包裝物(必要的內包裝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包裝物作為商品計量銷售”。食品的真空包裝袋應屬于必要的內包裝,而且實際稱重的誤差也符合《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偏差范圍。因此,工商、質監部門均認為超市的經營行為并不違法,予以銷案,并答復鐘先生:“超市短缺數量的違法事實不成立”。
鐘先生收到答復后,認為工商、質監部門的認定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將包裝物的重量計入商品的凈重,不得短缺數量,不得拒絕消費者對計量的復核”。于是鐘先生向嘉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兩機關的答復,并重新進行立案查處。但是到了法院開庭的日子,鐘先生卻沒有來;法院第二次發了傳票,鐘先生依然沒有到庭。
原告沒有到庭,法院無法開庭審理,最終對該案按撤訴處理。不過,坐在旁聽席上的記者和大家一樣,很希望了解這個案子的是非,于是采訪了本案的審判長。法官表示,消費者權益應當得到保護,因此鐘先生斤斤計無可厚非。經營者短斤缺兩,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因為消費者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消費。就本案而言,消費者在購買選擇上述食品時,對于食品采用真空包裝并且帶包裝計量是完全知情的,如果覺得價格太高,計量方式不合理,他也完全可以選擇價格更低的普通散包裝同類商品。就真空包裝食品這一形式來說,不僅是一種拆分、包裹食品的包裝物,更是一種延長食品保質期的特殊保存方式,啟封后即失效,因此在銷售過程中與食品不具有可分性。工商、質監部門認定屬于必要的內包裝是合法合理的。另外,檢測稱量結果表明偏差在正常范圍內,其實還比標注份量多了一些。因此,鐘先生的權益并沒有受到什么損害。不過,法官也表示,由于相關法規和標準并未對真空包裝作出具體規定,導致理解上存在歧義,執法部門有時也感到困惑,建議有關部門對此進一步予以細化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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