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宰客,派出所果真無權處理?

公然宰客的“38元大蝦”事件,在媒體曝光、輿論高壓下,迅速得到解決?;仡^看這起事件,有個情節耐人尋味,那就是“有麻煩找警察”民諺的難以奏效:事發時,游客發現被宰后選擇了報警,但到場警官卻稱,事情管不了,這屬于價格糾紛,他們沒有執法權,并建議打工商部門電話,然后便走了??梢蛟卓鸵l的糾紛,相關警方真的無權處理嗎?
所謂宰客,就是讓顧客以遠遠超過其真實價值的價格購買商品或服務。由于此種交易明顯的不公平性,往往同時伴隨著暴力或暴力威脅,否則不足以逼迫顧客“就范”。宰客行為不僅破壞了市場秩序,還涉嫌侵犯了顧客的人身及財產權利,理應進入法律規制的范疇。無論在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它均符合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敲詐勒索2000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據此,如果宰客行為數額超過了2000元,那涉事派出所不僅要查處,且應將其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
那如果數額未超過2000元呢?也有查處依據?!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可見,對于宰客行為,無論是一般性治安違法,還是情節嚴重的犯罪,法律都賦予了派出所進行相應處理的職權,它也應該依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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