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食品應主動召回
省食藥監局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召回制度,明確了召回的監管部門、擴大了召回的適用范圍、增加了經營者的召回義務。
食品召回可以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兩種類型。主動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對發現的其生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停止生產,公開相關信息,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采取相應措施,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行為。責令召回,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法律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行為。
為有效保障問題食品的召回效率,今年9月1日實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將食品召回分為三個等級。其中,一級召回為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當地食藥監分局報告召回計劃,并自公告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二級召回為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當地食藥監分局報告召回計劃,并自公告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三級召回為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當地食藥監分局報告召回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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