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百喬公司近2000公斤食品過期 遭勒令停業
據了解,產品儲存在廠內的A、B冷藏庫里,其中過期的產品的多為豆制品、火鍋料以及蒟蒻,計1916公斤;未標示日期計1421公斤。衛生局表示,百喬食品公司違反《食安法》規定,將裁處6萬至2億元罰款。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不得制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者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并依同法第44條最高可處新臺幣2億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并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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