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當鹽巴賣 德江兩商販被判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間,晏某從別人處低價購買18.5噸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當作食鹽,在德江縣煎茶鎮自己的門市部、煎茶鎮重華村、楠桿鄉火石村等地,以1.6元左右一斤銷售給村民食用。此間,被告人潘某從晏某處以每斤1.2元批發價購入2100斤飼料添加劑氯化鈉,運往楠桿鄉的金盆村、復興鎮中山村等地,當作食鹽以2元左右一斤銷售給當地村民食用。
被告人晏某、潘某銷售假食鹽被群眾舉報后,公安機關在晏某處扣押了尚未售完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8.65噸,經貴州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抽樣檢測,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中未檢出碘成分。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生產、銷售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的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構成犯罪,應當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法院認定被告人明知是飼料添加劑氯化鈉而以食鹽名義批發、銷售給當地群眾食用,鑒于未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其所居住社區不會產生重大不良影響,遂做出如上判決。德江縣檢察院收到判決書后,還及時建議德江縣法院依法宣告禁止二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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