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荔城一超市銷售發霉魚干 消費者花費62元獲賠620元
1月20日上午,莆田荔城區的鄭先生在荔城區拱辰街道某超市購買了一些年貨,包含18袋“百味村”牌散裝桂花魚干,共計62元,準備過年期間食用。2月6日,鄭先生準備食用時,透過包裝袋,竟發現袋中的魚干有白色小點,疑似發霉了。
他反復查看了魚干的外包裝,包裝袋上注明的生產日期是2015年8月31日,保質期9個月。“在保質期內怎么會變質了?”帶著心中的疑惑,鄭先生當即來到購買魚干的超市,要求超市工作人員作出解釋,并給予賠償。超市員工以超市內沒有銷售該桂花魚干為由,拒絕了鄭先生的賠償要求。無奈之下,鄭先生撥通了12331食品安全投訴電話進行投訴。
接到12331投訴中心轉辦件后,荔城區拱辰食藥監所執法人員立即聯系了鄭先生了解具體情況,并依法對該超市進行突擊檢查,重點查看超市進貨臺賬及2月6日銷售記錄。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在超市貨架上未發現鄭先生投訴所稱的“百味村”牌桂花魚魚干。但鄭先生現場提供了當日的購物小票及部分未食用的“百味村”牌桂花魚魚干,其中1包有白色小點,疑似已發霉。
在確認雙方購銷行為屬實后,執法人員向商家宣傳了新《食品安全法》知識。“根據新的《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執法人員指出。
超市現場負責人在認真聽取執法人員講解后,當場向鄭先生表達了歉意,表示愿意與鄭先生協商。鄭先生表示自己未食用發霉的桂花魚干,沒有造成人身傷害,僅要求超市作出價款10倍共計620元的賠償。超市方表示接受鄭先生的賠償要求,并將引以為戒,加強日常管理,保證所銷售的食品質量安全,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執法人員提醒消費者:在選購食品時,務必要留心查看食品的包裝是否完整、有無超過保質期、色澤是否正常等,妥善保管消費后的小票。同時,要認真學習食品安全知識,樹立安全消費意識,積極健康消費,如發現假冒偽劣食品,應及時向食品監管部門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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