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民在超市買到過期商品 超市方稱懷疑其是職業打假人
●超市方稱懷疑其是職業打假人●市食藥監局已介入調查

周小姐買到的咖啡商品,過期日期為2016年2月20日
昨日,市民周小姐致電本報投訴稱,2月22日,她在東區家樂福超市購買名為“舊街場”品牌的咖啡,其中一包竟已經過期,隨后又買到一瓶過期的酸奶。“對于我買到過期產品的事情,家樂福不出面也不回應,一毛錢不賠,一個拖字訣,態度很差。”周小姐氣憤地說。
昨日下午,記者在長命水長逸路一家五金店見到投訴人周小姐。周小姐在家樂福所購買的過期咖啡和酸奶放在五金店送貨的車上。從周小姐提供的購物小票上記者看到,她于2月22日16時58 分在超市購買了2份3合1 榛果味白咖啡,商品號9555076301212,1 份三全草莓水果湯圓,2份鮮健酸奶,商品號6907853001182,合計128.90元。記者從周小姐所提供的未拆封咖啡商品看到,該商品的過期日期為2016年 2 月20日,在商品的封條上,還有“臨近保質期食品,請在保質期內食用完畢”的字樣。
“一開始我只是以為運氣不好買到了一包過期的咖啡,就想去超市要個說法,但超市工作人員的態度非常不好。怕超市方將其他過期產品下架,不承認售賣過期產品這一事實,我們就又買了4包同一個牌子的咖啡,以及一瓶過期的酸奶,留作證據。”周小姐說,超市方面曾提出,愿意向其賠500元作為補償,但自己并沒有接受這一提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超市應該向消費者賠償10倍的金額損失。”
對此,記者聯系到了東區家樂福超市負責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員張小姐。張小姐表示,整件事情還在進一步調查跟進中,但超市方面懷疑周小姐是職業打假人。
張小姐稱,在調查中發現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周小姐所購買的商品,與超市財賬上所登記的商品進貨日期、進貨批次對不上號,懷疑周小姐購買的商品有問題。
目前,市食藥監局也已收到周小姐方面的投訴,已經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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