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獲10倍賠償
2015年3月,王女士在超市分別購買了17袋某品牌老湯濃香醬牛肉,秘制醇香醬牛腱和濃郁五香醬羊肝,共計695.20元。
上述3種食品外包裝袋上記載的生產標準GB/T23586-2009以及配料表中,均含有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王女士訴至一審法院稱,自己購買上述3種產品后發現,產品標準號對應的是醬鹵肉制品,但經了解,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的使用范圍不包括醬鹵肉制品。故涉案產品屬于濫用食品添加劑的不安全食品,請求判令自己退還商品后,超市退還貨款并進行10倍賠償。超市辯稱,涉案食品本身是醬制品,符合焦糖色的使用范圍。10倍賠償的前提是食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并且銷售方在明知產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進行銷售時,銷售方才應承擔責任,故不同意王女士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超市方提出上訴。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在超市購買的食品外包裝袋上記載的生產標準號,其對應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所記載的焦糖色使用范圍,不包括醬鹵肉制品。而涉案產品外包裝袋上記載的配料表均有食品添加劑焦糖色,故超市向王女士銷售的涉案食品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亦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故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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