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產品追溯體系企業擔主責
“藥品電子監管是我們在監管過程中的一種探索,對這種探索難免有不同的認識,甚至爭議。企業是食品藥品研發和生產的主體,應當承擔起保障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應當承擔起建設產品追溯體系的主體責任。”今天下午,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畢井泉如是說。
畢井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食藥監管部門的職責是維護公眾健康,要確保藥品的安全有效,利用現代的信息技術手段來探索如何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妥善處理電子監管碼這個歷史遺留問題,是一個現實的問題,更是關系到未來的問題。他說:“任何政策措施的制定都要充分考慮其經濟性、有效性、公平性、合法性,要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取得監管對象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據了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12月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藥品追溯管理制度是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體責任,所有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都必須對其生產和銷售的產品做到來源可查、去向可追,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公告稱,決定暫停執行藥品電子監管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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