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營養標簽誤差超合理范圍 法院怎樣認定?

    2016-03-21 16:53:53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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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消費者在選購食品時會將食品包裝袋上的營養成分表作為購物的依據。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錦江麥德龍公司因其出售食品的營養成分表載明的脂肪含量與真實含量的誤差超出合理范圍,被上海一中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認定為欺詐行為。

     

      前不久,家住上海市嘉定區的劉先生從錦江麥德龍公司浦東商場處購得“八寶粥料”10袋,該“八寶粥料”包裝袋上的營養成分表標注的脂肪含量為0。但劉先生拿到專業機構檢測后發現,其實際含量為每100克成分里含脂肪1.4克。得知結果后,劉先生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將錦江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貨款226.07元并賠償貨款10倍的賠償金2260.70元。

     

      審理中,劉先生又以經營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變更訴訟請求為退還貨款226.07元并賠償貨款3倍的賠償金。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產品是農產品,農產品因生長環境的不同造成產品營養成分差異,不宜苛責。故判決駁回了劉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劉先生不服,遂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中,劉先生又提供了一份上海市松江區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明執法人員對該八寶粥料不同批次的同類產品進行抽檢出脂肪含量為1.1g/100g。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規定,脂肪標注含量為0的實際含量應在0.5g/100g以內,而劉先生購買的“八寶粥料”標簽標注的脂肪含量為0,實際檢測脂肪含量為1.4g/100g。明顯超過了合理范圍。故判決錦江麥德龍公司退還劉先生貨款226.07元,并賠償678.21元。

     

      該案的主審法官潘靜波表示,從嚴格遵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對消費者負責的角度出發,如農產品確因生產環境不同而導致脂肪含量有較大差異,食品營養標簽應如實標注更能體現實際脂肪含量的數值,而非簡單標注為0。錦江麥德龍公司作為經營者,其涉案產品經檢測實際脂肪含量為1.4g/100g,與標簽標注明顯不符,存在向消費者隱瞞真相的情形,并且該公司不同批次的同類產品經執法人員檢測發現實際脂肪含量為1.1g/100g,更說明了其他批次“八寶粥料”亦存在實際脂肪含量超標的情形。因此,劉先生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之規定主張錦江麥德龍公司欺詐并要求退還貨款、賠償貨款三倍的損失,合法有據。(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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