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星級酒店賣假酒 被消費者告上法庭
中國綿陽新聞網訊(劉曉明 記者 吳春華)星級酒店賣假酒,被消費者告上法庭,在審理追蹤下,法院獲悉假酒供應商出的問題。經過數月兩級法院審理,終審判決由供酒的某會務服務公司賠償8萬元。
2015年7月1日中午,邱某與朋友共計6人在某溫泉酒店用餐,用餐期間邱某購買飛天茅臺酒12瓶,單價958元。餐后邱某又購買飛天茅臺酒24瓶,單價958元,邱某共計購買36瓶,金額合計34488元,邱某向酒店支付了酒款,酒店方向原告邱某出具了發票及飛天茅臺酒編碼單(共計36瓶,4瓶未寫編碼)。
當日下午,邱某向當地食品藥品和工商質監管理局投訴,稱其在被告酒店購買的茅臺酒系假冒產品,經食品藥品和工商質監管理局委托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作出黔茅鑒NO:1228082鑒定證明表,鑒定結論為:送鑒的32瓶貴州茅臺酒非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包裝),屬假冒侵權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另查明,溫泉酒店所銷售的飛天茅臺酒系某會務服務公司在綿陽城區某酒類經營部購得,邱某遂將溫泉酒店、會務公司狀告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溫泉酒店稱,其所銷售的飛天茅臺酒系被告某會務公司在綿陽城區某酒類經營部購得,經營部具有經營酒類產品的相關資質,被告溫泉酒店向經營部購買飛天茅臺酒的價格因時間不同從低到高分別為:668元、715元、830元。被告溫泉酒店提供了供貨來源、進貨價格、銷售價格及銷售時出具的編碼清單等證據,用于證明自己不存在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的行為,也不存在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故其不應該承擔賠償三倍價款的賠償責任。
本案在一審判決后,原告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經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后,雙方達成調解,由被告會務服務公司在調解書生效后30日內向原告邱某支付人民幣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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