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松餅上使用“金絲”字樣:是侵權,還是產品通用名稱?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27日訊 “友臣,金絲肉松餅領導品牌”,當這個廣告依然仍在浙江衛視、湖南衛視、中央14套等媒體滾動播出的時候,友臣,這個品牌公司卻惹上了一樁官司。
2011年7月29日,鄧某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金絲”商標,次年11月28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糕點、包子、面包、花卷、饅頭、大餅、面粉制品等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有效期10年。
2014年1月后,鄧某將其“金絲”商標許可給廈門市中宇雙穗食品有限公司、晉江市珍之味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等。廈門市中宇雙穗食品有限公司將“金絲”商標用于其生產的肉松餅,使用時間為2014年4月。
但是鄧某卻在多家超市發現友臣公司也銷售著“金絲肉松餅”,而且在其肉松餅上使用“金絲”字樣。“這分明就是涉嫌侵害我的商標專用權嘛!”
隨即,鄧某委托呂某到廈門沃爾瑪世貿分店、廈門市思明區明發商業廣場“家樂福明發店”等超市購買到“友臣散裝肉松餅”,并開具商業發票,獲得封存商品。
2014年3月,鄧某以友臣公司在其肉松餅上使用“金絲”字樣,侵害其“金絲”商標專用權為由,將友臣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友臣公司停止侵害其“金絲”注冊商標專用權,且賠償其經濟損失1000萬元。
法院審理:
廈門市中院審理認為,注冊商標專用權分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和禁用權。鄧某的“金絲”商標雖未注冊在“餡餅”或“肉餡餅”上,但其核準使用的“糕點”商品類別,與“肉松餅”構成類似商品,鄧某在“肉松餅”類商品上對“金絲”商標享有禁用權。
然而,“金絲肉松餅”經過廣泛使用,已經成為內餡為金黃色絲狀肉松的一類餅的通用名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故友臣公司使用“金絲肉松餅”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本報記者 王淯瀅 通訊員 陳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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