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腳飯加罌粟果吸引食客 長安餐館老板獲刑7個月

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處罰金3000元
東莞時間網訊 東莞長安一家豬腳飯餐館的老板官某,為了讓餐館吸引更多的生意,鋌而走險在鹵水中添加罌粟果,用來制作豬腳肉、雞腿肉等菜銷售給顧客食用,后在一次店鋪例行檢查中被公安人員抓獲。
昨日,記者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官某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現年30歲的廣東普寧男子官某自2015年9月開始,在長安錦廈社區錦廈舊村經營一家隆江豬腳餐館。官某在其制作的鹵水汁中添加罌粟果,后用該鹵水汁鹵制豬腳肉、雞腿肉等,并進行銷售。
同年10月16日18時許,公安民警對該餐館例行檢查時,發現店內鹵水汁中有添加罌粟果,遂將官某抓獲,并當場繳獲罌粟果32個、排骨1份、鹵水湯1份、雞腿肉1份、豬腳肉1份。
經鑒定,繳獲的罌粟果檢驗出蒂巴因、罌粟堿、可待因和嗎啡;繳獲的鹵水豬腳肉樣本中檢測出可待因、蒂巴因、罌粟堿、嗎啡,未檢出那可丁;繳獲的鹵水雞腿肉樣本中檢測出可待因、蒂巴因、罌粟堿、未檢出那可丁、嗎啡;鹵水湯渣樣本中檢測出可待因、蒂巴因、罌粟堿、那可丁、嗎啡;鹵水排骨樣本中未檢測出可待因、蒂巴因、罌粟堿、那可丁、嗎啡。
庭審中,官某辯解其當初不知道罌粟殼是有害食品原料。
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家有關部門早已發文明確規定罌粟殼屬于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并嚴令查處。官某作為餐飲服務行業經營者,對此有法定的認知義務,應當知道罌粟殼系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這一食品安全基本常識。官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予以懲處。
鑒于官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視其犯罪情節及認罪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釋法
黑心店主作繭自縛
君子愛財應取之有道
東莞市“法潤莞邑”法治宣講團成員、廣東立慧律師事務所律師廖麗慧表示,本案中官某屬于典型的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所以,官某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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