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的專營可追溯至春秋時期 已不適應市場經濟需要
中國的食鹽管理長期以來由國家實行專營,鹽業局壟斷食鹽銷售。近期接連發生的幾起“跨區域用鹽遭處罰”事件更是引發廣泛爭議,令鹽業局——這個過去鮮為人知的機構置于輿論漩渦。
在中國鹽業史上,國家對鹽的專營可追溯至春秋時期,延續達2600年之久,管仲相齊桓公,開中國鹽法之始,以官制食鹽為輔、民制食鹽為主,官收官運官銷,將租稅置于官府專賣鹽價之中,以增加國家收入。四川理工學院法學院副教授羅毅表示,古代鹽業專營依據主要為增加國家稅收,到現代鹽稅僅占國家稅收很小一部分,加碘消除碘缺乏病成為鹽業專營的主要理由。
上世紀90年代,為消除碘缺乏病,原衛生部規定食鹽中必須加碘。1996年5月國務院頒布了《食鹽專營辦法》,對食鹽產銷實行國家指令性計劃管理,對食鹽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隨后各地根據實際出臺鹽業管理條例。目前我國食鹽專營的法律依據皆來源于此。
但羅毅認為,加碘“通過市場的方法也可以解決”,因此他認為,鹽業專營已不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嚴重滯后,應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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