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售過期預包裝食品消費者獲千元賠償
近日,寧夏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大武口分局黃河市場監督管理所接到一起預包裝食品過期的投訴,消費者在購買后的第二天發現食品已過期多日,在要求超市賠償無果的情況下,投訴到了黃河市場監管所,最終在該所調解下成功獲得1020元賠償。
8月10日,消費者金女士來到大武口區澳門西街某大型超市購買蜜煉柚子茶,凈含量1.05千克,每瓶價格是68元,金女士共買了5瓶,合計價格340元,拿回家第二天發現已過期22天,于是她拿著購買時的機打票及柚子茶來到該超市要求退貨賠償,但該超市只答應退貨不愿賠償,金女士無奈之下投訴到了黃河市場監督管理所,當天該所執法人員聯系雙方當事人到所里進行耐心的調解,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有關規定,由該超市賠償消費者金女士1020元。對于經營者銷售過期食品的情況,該所正在立案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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