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養殖河豚魚12月起加工后可上餐桌了

    2016-10-27 11:28:08 來源: 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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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水產流通加工協會常務副會長崔和昨天透露,農業部辦公廳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最新下發《關于有條件開放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明確河豚魚“有條件放開”。目前該協會等正組織專家對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的加工企業進行審核,預計11月底首批加工企業將通過審核,屆時,養殖的紅鰭東方鲀和暗紋東方鲀經這些企業加工處理后,就可以名正言順入市上餐桌。
     
            

      崔和表示,目前的“有條件放開”尚屬試點,今后再考慮逐步放開其他可行的養殖河鲀品種,或者放寬產品上市條件。

      “有條件放開”條件成熟

      1990年11月20日,由衛生部發布施行的《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曾明確規定:“河豚魚有劇毒,不得流入市場。”這一紙“禁令”影響了整個河鲀(專業稱呼)產業20多年。
      崔和告訴晨報記者,在此次正式出臺“通知”前,農業部、食藥監總局就反復聽取專家、企業等的意見。今年上半年,按照農業部、食藥監總局的要求,中國水產流通加工協會還在京舉辦了聽證會。
      “我國沿海常見的河豚魚有40余種,此次有條件放開的是已經完全成熟的、經過20余年經驗積累的兩個品種,即紅鰭東方鲀和暗紋東方鲀。”崔和表示。
      從上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多部委多方做了工作,研究河鲀到底有沒有毒和能不能食用。隨著近些年條件技術純熟,檢測數據顯示,養殖的河鲀含有毒素遠遠低于風險值,檢測得到的最高毒素數值僅達30微克。這個數值是非常安全的,可以安全食用。同時,紅鰭東方鲀和暗紋東方鲀這兩個品種人工養殖的時間最長,控毒養殖技術和出口內銷市場最為成熟。

      生產企業需滿足苛刻條件

      崔和指出,部分條件成熟并不意味任何一家企業都可以養殖河豚魚、加工河豚魚。據查,《通知》 在加工企業等的條件上作出明確規定:加工企業應當有經備案的河鲀魚源基地; 具有河鲀加工設備和技術人員,具備專業分辨河鲀品種的能力,熟練掌握河鲀安全加工技術; 建立了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和衛生管理制度。
      養殖河鲀加工企業應當按照河鲀加工技術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帶骨)經檢驗合格后附檢驗合格證方可出廠。
      “通知”同時規定,養殖紅鰭東方鲀加工按照《養殖紅鰭東方鲀鮮、凍品加工操作規范》執行。養殖河鲀加工企業應滿足通知規定的條件,并將相關證明材料提交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由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會同中國漁業協會河鲀魚分會組織專家對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并公布。
      河鲀加工產品應當包裝,包裝上附帶可追溯二維碼,并標明產品名稱、執行標準、原料基地及加工企業名稱和備案號、加工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檢驗合格信息等。河鲀加工產品應使用統一式樣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河鲀產品的河豚毒素含量不得超過2.2mg/kg(以鮮品計)。檢驗方法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鮮河豚魚中河豚毒素的測定》和《水產品中河豚毒素的測定液相色譜一熒光檢測法》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河豚毒素測定方法發布實施后,按照新標準執行。
      禁止經營養殖河鲀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河鲀整魚。禁止加工經營所有品種的野生河鲀。

      可用二維碼追蹤管理

      崔和表示,將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對相關企業遞交的材料等進行嚴格核實,目前,協會網站已經公布審核辦法。
      張根玉同時透露,首批通過的加工企業名單中沒有上海加工企業。
      就如何確保野生河豚魚不上桌問題,通知明確,將建立產品的全程可追溯制度,通過二維碼等對產品進行追蹤管理。
      此外,全國各地監管部門也將加大市場監管。對銷售野生河豚魚的企業和個人,將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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