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食品標簽標識禁止性規定匯總(上)
(一)包裝用原紙、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廢紙、回收塑料、酚醛樹脂,不得使用工業級石蠟,食品包裝上油墨、顏料不得印刷在接觸食品面。
《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管理辦法》、《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衛生管理辦法》規定:
食品包裝用原紙不得采用社會回收廢紙作為原料,禁止添加熒光增白劑等有害助劑。
食品包裝用石蠟應采用食品用石蠟,不得使用工業級石蠟。
食品包裝油墨、顏料不得印刷在接觸食品面。
酚醛樹脂不得用于制做食具、容器、生產管道、輸送帶等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
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裝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
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須在明顯處印上"食品用"字樣。
(二)不得標示與馳名商標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標、名稱、包裝、裝璜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名稱、包裝、裝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馳名商標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標、名稱、包裝、裝璜或者相近似的商標、名稱、包裝、裝璜;
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它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不得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
(三)標示內容不得模糊不清。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包裝、標簽、標識標示內容必須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認和識讀。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簽、標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
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應當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于辨認、識讀。
(四)標示內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黃色內容。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包裝、標簽、標識標示內容必須通俗易懂、準確、有科學依據;
不得標示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內容;
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五)標示內容不得有治療疾病及其它虛假、誤導、欺騙內容。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等規定:
包裝、標簽、標識內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凡是加工過的食品,不得在包裝、標簽、標識上或名稱前加“鮮”或“新鮮”等表明食品鮮活天然的字語;
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健康科學,不得虛假誤導;
不得出現醫療術語、宣傳療效用語、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以及無法用客觀指標評價的用語;
不得標示對某種疾病有預防、緩解、治療或治愈作用;
不得標示“返老還童”、“延年益壽”、“白發變黑”、“齒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類似用語;
不得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不得偽造食品產地;
不得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不得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及編號等;
不得偽造、冒用產品條碼;
不得標注下列內容:1.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2. 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 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4. 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5. 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6. 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六)標示內容必須使用漢字(注冊商標除外),一并使用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外文的, 其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注冊商標除外)。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包裝、標簽、標識標示內容必須使用規范的漢字(注冊商標除外);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漢字有對應關系(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注冊商標除外)。
(七)強制標示內容不得小于1.8mm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cm²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²時,可以僅標注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要求,食品名稱、配料清單、凈含量、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標準號等為該標準強制標示內容;
如果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以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
如果在內包裝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費者交貨的外包裝(或大包裝),可以只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示強制標示內容。
(八)食品標簽、標識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標簽、標識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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