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食品標簽標識禁止性規定匯總(中)
(九)食品名稱標示必須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不得縮隱、晦暗、含糊不清。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包裝、標簽、標識應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表明和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凡是加工食品不得在名稱前加“鮮”或“新鮮”等表明食品鮮活天然的字語;
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可以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 但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標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的該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或等效的名稱中的任意一個名稱;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如:“橙汁飲料”中的“橙汁”、“飲料”,“巧克力夾心餅干”中的“巧克力”、“夾心餅干”,都應使用同一字號;
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
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
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不得在食品名稱前后,冠以藥物名稱或以藥物圖形、名稱(不包括藥食兩用的物質)暗示療效、保健功能。
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要,按特殊配方而專門加工的食品(包括嬰兒食品),即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在名稱中使用。
如“嬰兒配方乳(奶)粉”、“無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強化鐵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貧血癥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飾詞。
(十)標示內容必須有配料清單(單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包裝食品應標示配料清單。單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配料清單應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標題;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人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
(十一)凈含量標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且要與食品名稱在同一版面展示。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定量包裝食品應當標注凈含量,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
如“凈含量450g”,或“凈含量450克”;
應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方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1. 液態食品,用體積—L(1)(升)、mL(ml)(毫升); 2. 固態食品,用質量—g(克),kg(千克);3. 半固態或粘性食品,用質量或體積。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如糖水梨罐頭),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質量或質量分數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頭 凈含量:425克
瀝干物(也可標示為固形物或梨塊),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同一預包裝內如果含有互相獨立的幾件相同的預包裝食品時,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食品的數量或件數,不包括大包裝內非單件銷售小包裝。
如小塊糖果。
(十二)必須標示廠名、廠址。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包裝食品應標示食品的制、包裝或經銷單位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標示:
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2.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可以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只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但不承擔對外銷售,應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4.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的國名或地區區名(指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5. 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
(十三)必須標示生產日期、保質期,日期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規定:
包裝食品應清晰地標示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方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
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
如:2004 01 15(用間隔字符分開);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連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
年代號一般應標示4位數字;難以標示4位數字的小包裝食品,可以標示2位數字。應按下列方式之一標示保質期或保存期:
a) 用于保質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飲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飲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飲用最佳……”; “保質期(至)……”;
“保質期××個月[××日(天),×年]”。
b) 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飲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飲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個月[××日(天),×年]”。
如果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應標示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
(十四)標示內容必須有產品標準號。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
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企業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
(十五)必須標示質量(品質)等級(產品標準分質量(品質)等級的)。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產品,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加工工藝等。
(十六)必須標示QS標志(食品生產許可證)及編號(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為12位數。
委托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十七)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傷害人身的,須標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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