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食品標簽標識禁止性規定匯總(下)
(十八) 酒精度大于0.5%的酒品和必須標示健康警示語;玻璃瓶包裝的啤酒必須標示安全警示語。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等強制規定:
從2007年10月1日起,酒精度大于0.5%的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等含酒精飲品必須象香煙一樣在包裝、標簽、標識上標示“過度飲酒有害健康”、“孕婦和兒童不宜飲酒”等健康提示警示語;
對用玻璃瓶包裝的啤酒要求在瓶體、標簽、標識上標示類似“切勿撞擊,防止爆破”等相關警示。
(十九)標注有“營養”、“強化”字樣的,要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
(二十)不得生產、銷售無證無照的食品。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規定:
生產、銷售的食品、食用農產品、藥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保健食品還應當取得國家食藥監局批準證書),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可在包裝、標識上標明證名、證號及標志。
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保健食品應當取得國家食藥監局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等法定要求證照和認證的食品視為不安全產品。將予以沒收食品并處予罰款。
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
(二十一)不得銷售無檢驗報告、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食品。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規定:
銷售的食品無檢驗報告、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視為不安全產品,不得銷售,否則予以沒收食品并處予罰款。
食品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的。
對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 。
(二十二)不得使用非法原料、輔料、添加劑、投入品生產銷售食品。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規定:
生產、銷售的食品所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用添加劑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等。
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
(二十三)品質要求: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不得有毒有害,不得危及人體健康,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不得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食品和失效、變質、過期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規定:
禁止生產、銷售經營下列食品: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
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
摻假、摻雜,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超過保質期限的。
(二十四)其他強制標示內容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輻照食品: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照食品”;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標明。
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食品:應標示有如“轉基因XX食品”或“以轉基因XX食品為原料” 的轉基因生物標識。
特殊食品:需標明適宜人群和警示語
如:1. 含咖啡因、維生素B6、維生素B12等成分的飲料,必須標注每天最多限量。
2. 低脂牛奶、脫脂牛奶、脫脂奶粉、含乳飲料等食品,應標注“不能完全替代嬰兒食品”、“脫脂乳不適合或不能作為嬰兒食品”。
3. 含蜂皇漿的食品應標注“可能引起多種過敏反應,尤其對有哮喘和過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
4. 添加咖啡因的飲料,除須標注咖啡因含量外,還應標注“不適用于兒童、孕婦、哺乳婦女和對咖啡因過敏者”。
無糖食品:《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明確規定:
“無糖”的要求是指固體或液體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于0.5克。
如果某產品標上了“無糖”,那么其單糖(如蔗糖、乳糖、麥芽糖等)或雙糖(如葡萄糖、果糖等)的含量必須達到以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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