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總局要求嚴查各類食藥違法犯罪
按“四個最嚴”要求履行監管責任
國家主席習近平高度重視食品藥品安全,提出“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加快建立科學完善的食品藥品安全治理體系。
案件查辦是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手段,是落實“最嚴厲的處罰”的重要措施。意見指出,我國仍處于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高發期,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食品藥品監管,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嚴厲查處各類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案件。
意見要求科學劃分案件查辦事權??h、市、省、總局的分級管轄按照監管事權劃分的相關規定執行。
意見明確,群眾高度關注的案件要重點查辦。具體包括下列14種案件:特殊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注冊申報數據、資料造假案件;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添加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件;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等非法添加案件;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案件;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案件;藥品生產企業不按處方投料、非法使用化工原料、擅自變更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案件;中藥飲片摻雜摻假案件;生產經營無注冊證的醫療器械案件;非法組裝、翻新醫療器械案件;非法添加激素和抗生素等禁用物質、生產未經批準特殊用途化妝品的案件;虛假標注和虛假宣傳的案件;通過互聯網售假案件;未經許可生產經營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案件等。
嚴格依法查案統一取證標準
意見明確,案件查辦要嚴格執行法定程序。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案件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制作筆錄;若證據可能滅失,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意見特別強調,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有證據證明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醫療器械和原材料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經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查封或扣押。
意見要求統一案件調查取證標準。各級食藥監管部門要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加強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現場筆錄等各類案件證據的收集,確保證據充分。所有案件都要取證到人。需要查封、扣押、先行登記保存和先行處理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予以記載。
意見強調指出,不得違背法定程序或者采用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選擇性收集證據,不得丟棄、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證據。
做好行刑銜接和案件信息公開
意見要求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犯罪的違法案件,要主動與公安機關溝通,及時將達到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標準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對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各級食藥監部門要及時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意見明確要求,加快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建設,逐步實現涉嫌犯罪案件的網上受理、網上移送、網上監督。
除了行刑銜接,意見還要求強化案件查辦信息公開。意見明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所有案件處罰信息一律向社會公開。
強化案件督查督辦和考核評價
意見要求個食藥監部門改進案件督查督辦方式,加大督查督辦力度。對案件查處不力、地方保護嚴重、行刑銜接不暢等案件,要批評通報;對案情復雜、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案件,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派員現場督辦;對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可以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聯合督查督辦;辦案單位應當定期向上級食藥監部門報送案件查處進展情況,及時報告案件調查終結報告,隨時報告重大情況。
強化案件查辦考核評價也是意見強調的重點。意見明確,要把案件查辦情況納入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年度考核范圍,重點考核查辦大案要案數量、案件協查的效率和質量、行刑銜接落實、執法案卷評查等情況。對案件查辦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揚,對案件查辦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必要時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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