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品(食品)的標簽需要滿足GB7718的要求嗎?
很多企業為了對新產品進行宣傳推廣,往往會制作一些贈品,作為禮物,贈送給顧客。
這樣的贈品,需要嚴格按照GB7718的要求制作食品標簽嗎?
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及其問答中,對于贈品的要求,只有在第四十七條中對于凈含量標識進行了說明:贈送裝(或促銷裝)的預包裝食品的凈含量應按照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標示,可以分別標示銷售部分的凈含量和贈送部分的凈含量,也可以標示銷售部分和贈送部分的總凈含量并同時用適當的方式標示贈送部分的凈含量。如“凈含量500克、贈送50克”,“凈含量500+50克”;“凈含量550克(含贈送50克)”等。目前,還沒有找到非常準確的法律依據。
我們先看看贈品的體現形式,主要有兩種:
01 贈品附著于產品,與產品一體的情況。
這種情況,產品標簽應符合GB7718的要求,并需要對贈品的凈含量進行標注說明。如果贈品與產品有差異,就應該對禮品進行說明,具體要求見《廣告法》第八條: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02 獨立的贈品,單獨送給客戶品鑒的情況。
有人提出,GB 7718—2011之1 范圍中明確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因此,如果是獨立的贈品,出現的是單純的贈送行為,沒有產生消費,也就沒有“消費者”一說,贈品標簽就不屬于GB7718的管轄范圍。
但是,按照《消費者權益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根據這一條款,即便沒有產生消費行為,只要消費者接受了服務的,都應受到保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3〕28號)第四條:“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由于產品標簽標注不清,譬如沒有標注“生產日期”或者“保質期”,導致受贈方受到傷害,那贈送方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基于以上分析,獨立贈品的標簽,還是應該按照GB7718的要求進行制作,否則很可能給食品生產企業帶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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