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布《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
記者近日獲悉,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已通過審議,日前正式印發執行。
據了解,《細則》設七章,四十六條,適用于全省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與審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對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根據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特殊食品銷售、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食品經營管理等)。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要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上以括號標注。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分為五類:食品銷售經營者(不含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餐館、單位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糕點店、飲品店、小餐飲;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餐飲管理企業。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經營單位要具備核查要求的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餐飲服務企業還應當提交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值得關注的是,市場監管局在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過程,對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食品經營業態,試點推行“申請人承諾制”制度,申請人書面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可以當場或者當天發放許可證。如需要現場核查類事項,可后續監管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監督檢查工作。此辦法簡化和優化了許可流程,加強事中事后核查與監管,促進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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