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買到過期糕點?入夏后靈活保質期如何計算
6月17日,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管局新城梅山分局接到投訴工單,有市民反映在某超市內買到了已過期的糕點。事關食品安全問題,執法人員高度重視,前往現場核查。
經調查核實,該市民于6月17日購買該糕點,其生產日期為4月16日,保質期標注為“春冬120天,夏秋60天”。如果按照該糕點生產時的春季120天來算,則還未過期,如果按照夏季60天來計算,則剛剛過期。但介于該糕點從生產到銷售已經跨越了春夏兩個季節,執法人員認為不應簡單地按照其中一個保質期計算,而應按比例計算出具體剩余天數。
首先要確定是春季和夏季如何劃分。目前季節劃分約有3種常見方式:1、按照節氣劃分,以立春作為春季開始,以立夏作為夏季開始;2、按照月份劃分,通常以3-5月為春季,6-8月為夏季;3、按照氣象溫度劃分,當滑動平均氣溫連續5天大于或等于22攝氏度,則以其所對應的氣溫序列中第一個大于或等于22攝氏度的日期作為夏季起始日。執法人員認為,該糕點的保質期之所以是“靈活”的,主要是因為不同季節的溫度不同導致儲存條件不同,因此,此處按照氣象溫度劃分最為合理。
2021年南京入夏的時間為5月27日,這意味著該糕點自4月16日生產,至5月26日春季結束,共度過了40天,占春冬保質期的三分之一,剩余三分之二保質期。5月27日進入夏季,則剩余保質期為夏季保質期的三分之二,即40天,應于7月6日過期。因此該糕點售出時仍在保質期內。
市場監管局建議:春夏過渡季節,商家應多關注此類標注“靈活”保質期的商品,保存好進貨票據,計算好剩余保質期以免過期。消費者在購買此類食品時也請注意,不要將春冬保質期誤當作夏秋保質期,避免誤食過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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