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明確消協訴訟資格是突破
面對復雜的食品行業業態和嚴峻的監管形勢,2013年6月5日,汪洋副總理在《全國食品藥品安全和監管體制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中首次提出食品藥品安全保障需要“構建社會共治格局”。其后,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牽頭起草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也明確將“社會共治”列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是為有效解決食品安全問題而提出的新理念,反映出新一輪行政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背景下,政府在食品安全領域“簡政放權”和“培育社會主體活力”的努力和嘗試。
明確各主體責任
第一,要明確社會共治與既往提及的公眾參與、多方協作、社會管理等概念的聯系與區別。社會共治不僅是既往概念的簡單語詞置換,其內涵要比公眾參與等概念更為豐富。兩者的顯著區別在于,社會共治從理念上更為強調社會相關主體“共同治理”的權利和責任,更加注重相關主體的能動性。相關主體不再僅僅是名義上“參與”和“配合”的他者,而是更加積極主動地為食品安全保障貢獻智慧和資源。
第二,要明晰社會共治的主體范圍,準確認識和把握政府和企業的角色定位。政府監管部門和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都是食品安全的當然責任人。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責任就是確保食品的安全,而政府監管部門應通過設定標準、加強風險監測防控、建立檢查、監控、處罰制度督促其履行職責。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強調的是政府和食品生產經營主體之外的消費者、消費者保護組織、行業協會、專家學者、商業保險機構等其他社會主體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權利與責任。
明確消協訴訟資格是突破
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主體包括行業協會、公共媒體、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專家學者、商業保險機構等主體。在修訂食品安全法過程中,力圖構建食品安全國民素質教育制度,在食品安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增加消費者協會、食品行業協會的代表,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等。這些思考是有益的,但是還不太夠。有必要在這次修訂中做一些原則性、前瞻性的制度設計、法條設置,為因應不斷變化的實踐提供法律基礎。
比如,在消費者投訴舉報方面,除了明確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權外,也應該明確消費者不得因投訴舉報行為遭受打擊報復、為舉報人隱私保密等確有必要的條文,甚至可以規定內部舉報人制度。在消費者協會的作用方面,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比較原則地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為后續的立法提供了可能性。食品安全法修訂過程中,將消費者協會等團體的公益訴訟資格進行明確,無疑是社會共治的重大突破。因此,在立法修訂中,如何用原則性的語言為后續的實踐操作留下空間就顯得尤為必要。
強化多主體共治意識
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在立法修訂過程中的妥適表達,不僅取決于立法思維,也受制于相鄰制度安排的合理性、科學性。
第一,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全新意涵亟待形成共識。社會共治更加強調行業協會、媒體、消費者、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主體的能動作用和主體作用。
第二,社會主體發育不健全制約社會共治效能。長期以來,我國行業協會、消費者團體、消費者在內的各類社會主體發育程度參差不齊,這決定了社會共治構建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第三,信息公開和風險交流不通暢影響社會共治的實踐渠道。雖然食品安全信息屬于“與民眾切身利益相關”、“需要社會各界廣泛知曉”的事項,也對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內容作了規定,但在實踐中,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數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數據、食品安全事件的情況、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的過程信息,各地監管部門公開的力度、途徑各不相同。在這種情況下,無法有效獲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的其他社會主體如何進入社會共治格局并發揮作用,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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