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中美食品安全責任險差異
按照中國已有食品安全責任險險種保險公司的定義,這個險種可以被看作是投保企業因疏忽或不可抗力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失后,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對消費者予以賠償的責任險。該險種由食品企業負責交納,消費者遭受財產損失后可向企業申訴,企業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并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保險并不可能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靈丹妙藥。
在中國的法律框架下,食品安全責任險的承包范圍僅限因食品企業“疏忽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民事責任,企業故意違法行為造成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則并不是該險種的保險標的。換句話說,如果類似三聚氰胺事件再次發生,且肇事企業交納了食品安全責任險,保險公司也絕不會代替三鹿等企業賠償受害者損失。而事實上,近年來發生的多數食品安全丑聞,如加敵敵畏火腿、蘇丹紅鴨蛋、染色饅頭、瘦肉精、地溝油等多是侵權人故意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這些侵權行為也一定不會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在不高于合同規定保額的前提下,食品安全責任險賠多少應取決于民事訴訟中司法機構判決食品企業應賠償給消費者多少。食品安全民事訴訟中的企業須賠償受害者的金額越高,企業也就越傾向于購買保險來轉移責任風險。因此,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企業責任的嚴格程度,或者說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程度,對于企業購買保險的意愿至關重要。
在中國無論是在法律規定還是在法律實踐中,對企業民事侵權行為的賠償要求都難稱嚴格。2013版的《食品安全法》則規定,不合格食品受害人僅有權要求“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2010年,南寧一消費者購買到了某企業生產的發霉月餅,經調解企業和消費者達成協議按照“原價十倍”賠償,成為廣西第一例十倍賠償的案例,結果也僅賠償4,470元。企業在食品安全方面犯錯成本太低,也就缺乏購買保險轉移風險的動力。中國政法大學學者趙鵬就曾直接表示:“目前尚未觀察到大量食品侵權責任企業無資金實力賠付的案例,強制責任保險的正當性不足。”
在中國,強制保險這一保險形式很難讓保險公司盈利。根據中國保監會的報告,從2006年7月1日起交強險正式開始經營至2012年底,在六年半的時間里,交強險在抵扣投資收益后,全行業累計虧損達到了240多億元。從業者認為這源于中國特色的強制保險經營模式。
世界強制保險的經營模式有兩種:一是政府主導,交強險費率以“無損失無利潤”為原則,政府以再保險形式為商業保險公司提供擔保,如日本。二是商業化運作模式,由保險公司依據市場規律自主經營,交強險的費率在各公司之間會有所不同,自負盈虧,如德國、美國、韓國等國。而中國的模式是監管機構一方面要求交強險不以盈利為目的,規定交強險費率和賠付標準;另一方面又要實行商業化運作,不給予稅收優惠或擔保:2006年到2012年,中國各保險公司僅營業稅就已繳納272億元。在這個方面,很難想象監管機構在食品安全責任強制險上放開保費費率的管制。
另外,食品安全責任險也面臨現實的尷尬。若推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險,則中國將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強制推行該險種的國家。而食品企業的產品性質、生產過程和環境的復雜程度都遠超作為標準化產品的汽車,保險公司對于食品企業安全風險量化缺乏可以借鑒的工具,食品安全責任險也就難以定價,保險公司出于謹慎也缺乏動力出售該險種。
根據學者沈建華《食品安全責任險,如何“強制”需研究》一文,曾有地方保險監管機構調研該地主要國企、民企,包括世界主要國家的著名保險公司在華分支機構,其報告稱:“(全球)至今沒有一個主要國家和地區有專門的食品強制責任保險法規定”。
相較之下,美國法律中并沒有單獨的食品安全責任險規定,而是將食品安全責任納入各州產品責任法律的范圍;美國法律也并不強制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因為涉嫌違反《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的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但美國在立法上以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保護消費者利益,即產品侵權的舉證責任在企業,若企業無法證明自己無過失,就必須承擔侵權責任。在法律實踐上,美國法院在訴訟中往往會傾向普通消費者,要求企業進行懲罰性賠償。
另外,美國法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 》第 23 ( b) (3))規定了符合一定條件的消費者擁有集體訴訟權。即“一人訴訟,所有受害者同等收益”。這就意味著美國食品企業若因被判決存在過失,將會面臨更加巨額的賠償責任,隨時面臨破產倒閉的風險。面對如此高額的風險成本,美國食品企業也就不得不為了轉移風險購買食品安全保險。不但如此,大多數學校醫院等食品消費單位也會購買食品安全責任險轉移風險,并要求自己的供應商提供食品安全保險憑證。這個保險鏈條甚至可以一直上溯覆蓋到農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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