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檢測結果可以作處罰依據
原修訂草案規定,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選的結果不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但是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沒有異議的除外。
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采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檢測,有兩種可能性,一是結果是確定的,二是結果不夠確定,對結果確定的,應當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同時,這項規定除適用于食用農產品外,也應當適用于對其他食品的抽檢。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上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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