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的食品召回制度是怎樣的?
加拿大針對生產商、進口商、分銷商、零售商,分別建立了《食品召回指南》。在這些法律法規中,對于召回食品的確定,各環節承擔責任都有明確、詳細的規定,使召回制度有法可依,保證召回高效運行。加拿大根據被召回產品對人體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分為一級召回、二級召回和三級召回。加拿大將食品召回分為主動召回和強制召回兩種。政府鼓勵企業主動召回缺陷產品。如果企業不愿或拖延啟動召回程序,食品檢驗署依據法律,要求企業強制召回全部產品。任何企業若不執行食品召回命令,則被視為犯罪,對企業負責人可處以5萬美元以下罰款或6個月以內的監禁。
在美國,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若企業不及時主動召回,會被處以巨額的懲罰性賠償。一旦某產品被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列入“召回名單”,聯邦政府以及各州監管機構會深入超市等銷售終端,對架上商品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召回產品”仍然在架銷售,廠商會被追加罰款。
在澳大利亞,缺陷食品確定召回后,應立即通知分銷商停止銷售,并盡快從消費者手中追回已售產品。食品召回過程完成時,廠商需要提交總結報告,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澳大利亞要求食品生產商對所生產的產品作以下記錄,包括:每批產品從原料到最后產品的完整生產過程;所有原材料和散裝產品的使用和處理記錄。這些資料在該貨物下架之后需要再保留至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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