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使“無縫隙”追責成可能字號
新《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先行賠付后,享有追償權。對此王巖詮釋:除了追償外,消費者還可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謠言傳聞是網絡謠言的“重災區”。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支隊有關負責人強調,“新食品安全法對造謠者有了明確處罰: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新法對于民事責任的連帶責任規定更加廣泛,造謠者也要擔責,如果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也要承擔賠償損失、恢復名譽等責任。”
新《食品安全法》對網購食品的“無縫隙”追責也做了明確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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