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公開征意見 召回范圍擴至一般產品
對于誰是召回第一責任人的問題,意見稿第四條明確規定:生產者是缺陷消費品的召回主體。經營者、零部件生產供應商等也被納入到“責任鏈條”中,獲知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消費品,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
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意見稿規定,將根據消費類產品存在傷害及安全隱患的風險情況,對消費品召回實施目錄管理。實施召回管理的消費品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調整。
據了解,目錄管理制度改變了我國現行的根據不同的產品分別制定單一的缺陷產品召回管理的立法模式,將兒童用品、電子電器產品在內的一般消費品都納入召回管理范疇,并實行統一的管理體制和召回程序,從而節約了立法資源和行政資源。
進口產品在召回上也將享受到了“國民待遇”。意見稿第三條規定的生產者范圍包括從中國境外進口消費品到中國境內銷售的企業。進口商是進口消費品召回的第一責任人,與國內消費品生產者負有同等義務。
召回制度的順利實施離不開監管。根據意見稿,消費品召回實行質檢總局和省級質檢部門二級監管模式。意見稿還賦予省級質檢部門對各行政區域內消費品召回管理權,同時強調了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組織協調性、在重大事項上的監管權。對消費品可能存在造成嚴重后果缺陷或跨區域的,國家質檢總局可以直接開展缺陷調查。
缺陷產品召回必須具有很強的技術手段。意見稿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省級質檢部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分別按照規定,承擔消費品召回的具體技術工作。第十一條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加強消費品召回專家庫建設,遴選具有法定資質的國家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和實驗室,為消費品召回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作為一種產品安全后市場監管手段,缺陷產品召回是國際通行做法。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始于2004年汽車產品召回。2007年7月質檢總局發布《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開始實施兒童玩具產品召回。此外,我國還累計實施電子電器產品召回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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