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給食品安全法裝上“牙齒”

    2015-06-23 13:46:21 來源: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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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生產經營食品最高罰款由10倍提高到30倍,高毒、劇毒農藥明確禁止使用,買到問題食品可找商家先賠償……食品安全宣傳周期間,“最嚴食品安全法”又一次成為提及率最高的詞——

      給食品安全法裝上“牙齒”

      違法生產經營食品最高罰款由10倍提高到30倍,高毒、劇毒農藥明確禁止使用,買到問題食品可找商家先賠償……盡管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要到10月1日才正式實施,但很多人都已經迫不及待了。

      6月15日開始的食品安全宣傳周期間,“最嚴食品安全法”成為提及率最高的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表示,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要盡快制定完善相關配套法規,以利于執法標準的統一,使這部法律成為“有牙齒”的法律。

      首負責任制鼓勵食品安全受害者維權

      隨著網購的流行,網絡逐漸成為食品安全的一個重災區。“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和制度缺陷,網絡食品安全問題處于有人管卻沒法管的狀態。”食藥監總局食品監管二司司長張靖在食品安全宣傳周啟動當天舉行的第七屆中國食品安全論壇上表示。

      張靖在工作中發現,有一些網店惡意侵犯消費者權益,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后就注銷網店,逃避責任,過后又重新注冊,消費者很無奈。

      線上難追責,線下亦如此。消費者遇到農藥殘留、非法添加物、重金屬超標等食品安全問題時,大多以犧牲自己的利益為代價,很少、也很難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追責。“維權成本太高,應該給消費者維權制造便利,并使他們能夠通過維權而獲益。”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回應。

      新食品安全法提出要建立“首負責任制”,這讓很多人充滿期待。何謂首負責任制?“消費者向生產經營者提出賠償要求后,生產經營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必須先行賠付。”張靖說,新法還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管理義務,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邱寶昌注意到,新法還完善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如最低1000元和三倍損失的賠償金。即一瓶兩塊錢的問題礦泉水最低要賠償1000元,如果造成了其他損失,可以要求三倍損失的賠償金。“這是從經濟的角度鼓勵消費者去維權。”他說。

      在首付責任制下,食品出了問題生產經營者要先向消費者賠償,然后再具體明確責任,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這將倒逼生產經營者強化食品安全管理,對上游供貨、下游經銷環節嚴格把關,形成層層追溯、相互監督的機制。

      行刑銜接使食品安全犯罪不再有案不立

      有了問題可直接先行賠付,但如果出現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很可能將面臨刑事責任。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打假處處長許成磊看來,新食品安全法最嚴之處在于加大民事、行政處罰力度的同時,突出了“刑事責任追究優先”。

      “比如新法規定,經營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原則上即構成刑法第143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要予以刑事追究。”他告訴記者,對那些尚未構成犯罪、但危害較大的違法情形,除了吊銷許可證,新法還首次作了規定:拘留責任人。

      “很多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都有一個從小到大、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比如,病死豬形成了從銷售病死豬到收購加工病死豬肉再到深加工食品的犯罪利益鏈條,沒有前端逐步積累的銷售病死豬行為,就沒有后續的龐大犯罪網絡。前端銷售少量病死豬行為如果直接入罪似乎過重,但僅一般的罰款處罰又不足以發揮懲戒作用,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處罰能夠發揮很好的震懾作用。”許成磊解釋,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懲戒形成了從一般行政處罰到行政拘留再到刑事追究的嚴密法律責任體系,充分體現了預防為主、打早打小、從嚴懲處的理念。

      不過,從罰款、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責任追究,再到拘役、判刑等刑事責任追究,很多時候要涉及不同部門。“由于行刑銜接機制不暢,我們在處理食品安全案件中經常遇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情形。”許成磊說。

      新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行刑銜接的機制和要求。食藥、質監等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案偵查。而且,公安機關辦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如果需要提供檢測報告、認定意見等,相關部門應予以協助。

      “這不僅解決了行刑銜接中的困難,更確保了法律責任得到嚴格追究,刑事責任能落到實處。否則,案件很可能就要降格處理,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得不到應有的追究。”許成磊說,但行刑銜接的相關細則和案件移送的一些具體標準,還需要多部門進一步研究。

      打擊食品安全謠言還需細化法律

      與人人喊打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相對,近年來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謠言大行其道,甚至“頗受歡迎”。

      參與食品安全法修訂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濤在食品安全宣傳周期間舉行的第十屆CCFA食品安全雙年會上表示,“很多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因為風險信息交流不充分造成的。農藥殘留、安全檢測等問題,有些人為了吸引眼球故意夸大危害,要有效消除公眾的誤解,加強風險交流很有必要。”

      根據專家意見和各地經驗,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風險交流的規定,明確要求有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團隊和技術機構要按照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協會、相關媒體對食品安全評估信息、管理信息進行交流。

      除了風險交流,新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謠者還要“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但在實際操作中,謠言如何認定、誰來認定以及處罰和賠償標準如何定等一系列具體問題尚不明確,希望在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及有關司法解釋中進行細化。同時,對當前執法部門查處網絡謠言過于復雜和緩慢的程序進行簡化。”娃哈哈集團董事長宗慶后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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