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藥監將冷鏈食品納入生產許可證管理
該細則明確適用于企業申請使用糧食、畜禽肉、水產品、果蔬等為主要原料,采用冷鏈工藝生產,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者預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裝材料或容器中,提供給消費者的可直接食用的冷鏈即食食品,包括主食菜肴類、飯團壽司三明治漢堡類、其他類等,對企業生產條件的審查及其相關檢驗要求。明確生產許可條件核查包括管理制度審查、場所核查、設備核查、基本工藝流程和關鍵控制點核查、人員核查等五個方面。
細則指出,冷鏈即食食品的保質期限一般為24小時。在全程冷鏈溫度≤8℃條件下,如保質期限超過24小時的,需經第三方食品保質期測試試驗合格,但保質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
生產經營全過程中可確保食品中心溫度恒處于0℃—4℃條件的,企業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學的食品安全依據,以及第三方食品保質期測試試驗合格的基礎上,可自行確定食品保質期限。保質期限起始時間從食品包裝結束時計算。
該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正式實施,僅適用于北京市冷鏈即食食品生產企業,不包括現場制售行為。自2016年1月1日起,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不得生產銷售冷鏈即食食品產品。對于之前已取得其他食品類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部分冷鏈即食食品生產企業,在原有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期滿后按照新要求重新申請,鼓勵上述企業提前執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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