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實行糧食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或實行追溯制度
糧食將和食品一樣采取可追溯制度。消費者在消費和購買時將更為放心。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近日下發關于《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對200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制定的《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糧食經營者在糧食銷售出庫時,必須按照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銷售的糧食應當與檢驗報告相一致;檢驗報告隨貨同行;檢驗報告有效期為3個月,超過有效期的,應當重新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從事代收、代儲業務的糧食經營者,同樣承擔糧食入庫和出庫檢驗把關責任。
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出庫,可由糧食經營者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不能自行檢驗的,可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銷售出庫,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檢驗申請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同時,《征求意見稿》提出實行糧食收購入庫質量檢驗制度。糧食經營者收購糧食,必須按照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對相關糧食質量安全項目進行檢驗,把好收購入庫質量關,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在收購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購糧食品種、質量標準、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
根據辦法征求意見稿,我國擬實行糧食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和糧食召回制度。
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實行糧食質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庫存糧食識別代碼為載體,建立從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到銷售的全程質量追溯制度,實現糧食質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糧食質量數據庫和質量分析模型,實現糧食質量安全風險預警預報等。
實行糧食召回制度。糧食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糧食有害成分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售糧食,并記錄備查;同時將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未按規定召回、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根據辦法征求意見稿,禁止銷售下列糧食作為口糧和食品原料: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霉變、色澤氣味異常的;直接拌有農藥、混有農藥殘渣或者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物質的;等等。
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八章,包括總則、糧食質量安全監測、糧食經營質量管理、糧食檢驗、糧食質量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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