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實行糧食質量安全追溯召回制度
《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實行糧食質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庫存糧食識別代碼為載體,建立從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到銷售的全程質量追溯制度,實現糧食質量安全的可追溯。實行糧食召回制度后,如糧食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糧食有害成分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售糧食,記錄備查;同時將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根據《辦法(征求意見稿)》,禁止銷售下列糧食作為口糧和食品原料: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它危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霉變、色澤氣味異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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